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狂犬病是一种病死率极高、危害性极大的烈性传染病。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狂犬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对狂犬病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尽量减少人与犬(猫)的接触,避免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如被犬(猫)咬伤或抓伤,应立即自行清理伤口,并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救治。

二、强化犬只免疫。所有犬都要按时进行免疫注射, 并由犬主按规定交纳免疫注射费。凡不进行免疫注射的犬只, 一概视为野犬, 由当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捕杀, 并按规定向犬主收取捕杀费。

三、强制扑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无主野犬或有可疑症状的犬只,一律予以强制扑杀。对拒绝、阻挠捕杀犬只等行为的,公安部门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犬类管理。在县城区内犬的饲养,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犬只的, 由公安部门对犬只进行强制捕杀处理。各犬类饲养者对经过免疫的犬要实行拴养或圈养,广大群众要自觉控制犬类饲养量,尽可能少养或不养。凡无证、无牌和免疫后未拴养、圈养的犬只,一律视同野犬处理。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犬伤人事件的,犬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严禁销售病、死、毒犬只。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犬只或其他动物患有疑似狂犬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公安、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置。患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犬只和被其咬伤动物自然死亡或被捕杀的,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剥皮、食用、出售。

六、严格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狂犬病疑似病人,都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诊治狂犬病疑似病人的卫生医疗机构,要详细登记病人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患者应当严格隔离、监护。

七、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形成联防联控机制,确保狂犬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