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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西校〔2005〕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学习成绩管理,确保学生成绩的真实、有效,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课程是指本科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

第四条 本校在籍本科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成绩评定与登录。

(一)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记为A、良好记为B、中等记为C、及格记为D、不及格记为E)。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两大部分构成。

(三)每门课程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四)对于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其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五)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单独考核,单独评分。

(六)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成绩优秀率不应超过20%,不及格率不应超过15%。不及格率高于15%的课程,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时应当写出情况说明,并报学院审定。

(七)为便于信息化管理,凡缓考、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在该课成绩记载表“总评成绩”栏记为“0”分,并在“考试状态”栏分别注明“缓考”、 “缺考(旷考)”、“违纪”、“作弊”字样。

(八)课程缓考成绩以实际考核得分登录;补考和重修重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或“D”登录,成绩不合格者,以实际考核得分登录。

(九)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实际考核成绩为准,按程序报教务处确认、备案。

(十)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或免考,获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

(十一)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特殊专业学生、职教师资学生等所修部分课程成绩不及格时,总评成绩可加分,标准为1~10分,但总评成绩不得超过60分。

(十二)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

第六条 试卷评阅。

(一)教师应当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坚持以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做到评判准确,给分有据。

(二)评阅试卷一律用红色墨水笔书写,得分用阿拉伯数字写在每小题题号前,只能写正分,不得分则在题号前写上“0”。各大题的得分统一登录在对应的分数框内。

(三)统一命题的课程试卷评阅应以课程组为单位,在学院或课程组指定场所,集体阅卷,流水作业。

(四)阅卷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漏评、漏记或总分统计错误应及时更正。在试卷、答卷或成绩记载表上,对已经评定分数或统分记录进行修改时,阅卷教师或统分人员应在修改处签名。

第七条 成绩审核与报送。

(一)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将学生成绩按统一模板录入EXCEL电子表格,同时打印纸质成绩记载表和成绩记载责任书,在完成有关审核和签字手续后将纸质和电子成绩记载表、成绩记载责任书于期末放假第一周星期二以前送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二)教学秘书将成绩记载表复制数份,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一份于放假一周内交开课学院(即学生所在学院,下同),一份成绩记载表(纸质和电子表格)连同成绩记载责任书和成绩审核责任书以及材料交接清单于开学前一周星期二以前报送教务处;同时将补(缓)考学生和课程名单分别报送任课学院和教务处。

(三)教师未按时送交所任课程的成绩时,应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分清责任,经教学主管院长签字后,于开学前一周星期二以前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查卷与成绩查询、更正、告知。

(一)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查卷申请,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查卷申请表》。申请课终考核成绩复查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星期三前向任课学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学院指定教师和教学秘书在学院办公室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者,不再受理查卷。按程序核查试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或统分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任课学院教学主管院长在《西南大学本科生查卷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修正录入,并书面告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二)教师提出查卷或修改自己已经提交的成绩时,应书面说明情况,所在学院审批,明确责任,按上述程序核定后,于开学前一周星期二内报送教务处。

(三)各学院成绩报送教务处后,发现报送有误需要更正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所在学院教学主管院长审批,明确责任,于开学前一周星期二内报送教务处。

(四)学生可通过校园网等方式查阅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

(五)课程考核成绩不张榜公布,但学院应于期末放假后第二周内将本期考核成绩告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 成绩档案保存与移交。

(一)学院送交的成绩记载表、成绩记载责任书和成绩审核责任书以及材料交接清单由教务处统一保存,不得遗失、涂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二)学生毕业时归档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打印,连同学生成绩记载表、成绩记载责任书和成绩审核责任书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条 学生因留(降)级、休(复)学等原因,进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如果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有变化,应以学生当前就读年级的培养方案为准,对已经修过的相同课程,成绩有效;对已经开过但未修读的个别课程,需要补修,且要取得合格成绩。

第十一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成绩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罚。

第十二条 专科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05年12月19日经校长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