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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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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并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指标分解,督查、督办、核查各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指标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进行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污染治理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措施落实及验收。

(六)制定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土壤、电磁辐射、光、恶臭、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安全防护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监督执行国家、省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提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指导全市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文明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目标年度考评工作; 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相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咨询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和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拟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开展环保目标责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工作;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完成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七)大气污染控制处

贯彻落实大气、噪声、光、恶臭以及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预警机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扬尘、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放申报登记、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参与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八)水污染控制处

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负责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涉及影响全市生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区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并监督实施;按照审批权限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规划环评实施审批,对竣工项目组织实施环保专项验收;指导各分县局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十一)科技监测处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监督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的执行;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负责市环境监测站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审核;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的发展。

机关党的机构按照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直属单位:


(1)西安市环境监理处(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负责对全市执行环保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对废气、污水、噪声、固废危险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受理环境投诉、调查、处理。

(2)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负责对气、水、省、放射性污染物、污染治理工程验收、污染事故、建设环评监测;功能区划分编制;新技术验证;项目环评;环保产品研发。

(3)西安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监测中心

负责汽车尾气检测工作监督检查;开展年检、路检、复检测工作;参与燃油品质监督检查;汽车污染数据统计。

(4)西安市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

负责环保信息化建设;软件开发、管理、培训;网络维护管理建设、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管理。

(5)西安市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总站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6)西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负责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研究全市各类污染物扩散、转移的规律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影响;进行区域环境规划、工程设计和施工,清洁生产审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科研与服务;开展环境技术社会化服务及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环保科技攻关。

地址:


西安市凤城八路市政府大楼2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