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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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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许可审查专家的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通知,组织开展专家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推荐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经征得拟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许可审查专家的意见,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1);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印发聘用文件。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自然解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对许可审查专家实行工作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续聘考核。

(一)日常考核。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许可审查专家参加每一批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涉及的相关审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考核表见附件2),并向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续聘考核。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对许可审查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八条


许可审查专家在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对申请单位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并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许可审查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

(二)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了解许可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三)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申请单位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审查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所审查的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向外透露;

(三)当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接受许可申请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财物,不得与申请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私下接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在许可审查工作中,许可审查专家有明显不公正倾向性,但对评审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违反审查工作纪律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审核后,由国防科工委办理解聘手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