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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勘察设计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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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勘察设计协会




协会简介


无锡市勘察设计协会由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无锡市建委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于一九九O年。协会成立以来在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及市科协等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省勘察设计协会的指导下,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管理,协会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管理逐步完善、协会成立时团体会员仅有41个(其中甲级资质2个,乙级资质11个,丙级资质15个,丁级资质13个)。通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现有协会团体会员147个(其中甲级资质46个,乙级资质90个,丙级11个)。在专业方面原来仅有工程地质勘察和建筑两大专业,而目前已有建筑装饰设计,环境工程设计、建筑智能设计、建筑幕墙设计和轻钢结构工程设计等七大专业。

协会先后于1998—1999年被市民政局评为先进社会团体,2007—2008年被无锡市人民政府评为先进集体单位,并子2009年通过无锡市行业协(商)会规范建设评估小组的考核和现场评估,协会成为首批获得无锡市AAA级社会团体的单位。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务院1998年9月25日通过,同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2003年8月15日批准,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特制定无锡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无锡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勘察设计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由全市各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并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会址位于:复兴路152号三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行业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发挥沟通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会员,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研究探讨勘察设计企业改革发展的理论、方针,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七条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参与行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和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制订本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提倡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维护行业正当权益和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经营管理和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管理、法律的咨询和帮助;发挥协会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集体运作功能,协助和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逐步提高无锡市勘察设计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组织开展与勘察设计行业有关的业务工作研究、管理与交流活动,联系和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提高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装备水平、传递科技信息,促进本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组织行业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举办技术讲座、专题研究、技术讨论、信息交流、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根据实际需要,依靠会员单位的条件和优势,组织开展有关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开发应用与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条 受政府委托,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勘察设计市场整顿、资格初审、创优评优,以及其它委托工作。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建立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发展与本行业有关协会(团体)的联系,促进相互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引进技术管理人才,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考察外地或国外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承担政府、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无锡市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外地在我市经批准设立的“分院”及“分公司”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包括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

2、遵守本协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采取申请审核登记制,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各类信息的权利;

4、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和会员间的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

3、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勘察设计的典型经验和优异成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采取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勘察设计行业内的资质被取销或其营业执照被依法注销时,其会员资格将自动停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于第二年度的第四季度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名单由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决定会员大会召开事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间内要求辞职或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需该理事单位书面申请或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

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9、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设立专业委员会并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审核批准接纳会员;协助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工作或在协会职责范围内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负责协会业务范围内工作及其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对勘察设计行业有一定管理经验;

3、热心协会工作,熟悉行业情况;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和对外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或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完成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行业内评比、表彰活动等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协会主管机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社会有关单位及个人捐赠或捐助;

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资助、拨款;

四、本协会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等劳务所得;

五、其它合法收入;

本协会对以上经费有支配权。

第四十条 本协会已有和将来所有的资产为协会独立所有,与各会员单位及协会工作人员个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如有上述行为应当及时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定期进行会计年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主管机关,并报无锡市民政局备案登记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聘请有破产清算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或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