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问责程序


问责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分为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免职等5种,问责情形包括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7种。

《暂行规定》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第一章规定了《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实行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暂行规定》的人员范围以及《暂行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领导干部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暂行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分词: 问责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