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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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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关于印发《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9〕36 号

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标准管理工作,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将《卫生标准审查管理办法》、《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量化评价办法

为了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评价内容


(一)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自评价。

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自评价,填报《卫生标准工作量化评价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称卫生监督中心)汇总整理,并对自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二)卫生标准质量的量化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填写《卫生标准质量量化评价表》。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统计出各专业卫生标准质量的平均分。

三、综合评价


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由标委会的自评分和卫生监督中心统计的平均分组成,两者各占综合得分的50%。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80分以上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