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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档案学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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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档案学会




概况


潍坊市档案学会成立于1986年12月3日,挂靠潍坊市档案局,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省档案学会和市社科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现有团体会员26个,个人会员238人。该会是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群众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和业务培训,表彰奖励优秀成果、优秀会员,加强与有关学会的联系和交流。

潍坊市档案学会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和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遵循学会宗旨,履行学会职责,积极推进档案理论创新和科技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2008年底,共获得省级以上档案科技进步奖18项,省档案学及市社科学优秀成果358项,编辑出版了《档案馆指南》、《档案文集》、《兰台文萃》、《档案法规文件汇编》、《天南地北潍坊人》等图书资料60余种、2000余万字,组织撰写档案学术论文1600余篇,省以上报刊发表700余篇。同时,配合潍坊市档案局培养省委党校档案文秘专业本、专科生1832人,档案业务培训1.8万人次。2006、2007、2008年度社会团体年检中,潍坊市档案学会连续三年被市民政局评为“优秀社会团体”。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潍坊市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潍坊市档案事业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民主办会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实现科教兴档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潍坊市档案局和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山东省档案学会和潍坊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宣传、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弘扬科学精神,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和成果,努力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山东省档案学会、潍坊市科技局、潍坊市社科联、潍坊市档案局等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研究成果;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对本会会员和全市档案工作者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和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四)评选、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档案工作者以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五)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以及论文集;

(六)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档案事业;

2、承认本会章程,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档案工作,热爱档案事业,有一定的档案学术水平,积极支持本会工作者;

4、从事其它专业工作,对档案学有一定研究或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团体会员或会员小组推荐; 3、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4、由大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二)团体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3、交纳当年会费; 4、由大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 5、有权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2、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惠权; 3、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的优先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二)积极进行档案学术研究;(三)积极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开展档案工作;(四)对发展档案事业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五)团体会员定期向本会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并参照本会的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接受本会指导。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因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其最高权利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需要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大会决议要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组织评选、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审议和处理其它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领导学会秘书处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在民政部门的监督下,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潍坊市档案学会第四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