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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敏斯特体系




简介


威斯敏斯特体系(英语:Westminster System)是沿循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宫所用之体制而形成的民主政府体制,是供立法机构运作的一整套程序。威斯敏斯特体系主要在英联邦成员国使用,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加拿大省份和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现在除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有印度、爱尔兰共和国、牙买加、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马耳他等国使用此制。其他形式的议会制,如德国与意大利的体制,跟威斯敏斯特体系有很大不同。

特点与特征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反对党的存在;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两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两党制;单一选区多数决制;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宪法弹性。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数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渐形成的。

国家元首的地位


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便以(Kiss Hands)出名,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的手上,但是实际上国家元首会明智的把手中权力放在民选的代议士手中。作为一位总统(广义的国家元首)有别于专制政权的领袖会借由透明的过程取得权力,在1975的澳大利亚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了这样的典范,都是相当好的例证,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权力都会被视作破坏传统的制度,也因为成文宪法的出现,这些传统也开始变成具体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权力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