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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市总商会上海商会


通州市总商会上海商会是通州籍在上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组成的民间商会,是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团体会员。

通州市总商会上海商会章程(草案)

(提请2004年10月1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州市总商会上海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通州籍在上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组成的民间商会,是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紧密地联系在沪通州籍企业家,提倡爱国、敬业、守法,促进上海、通州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为上海、通州两地三个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在上海市顾戴路1266弄166号。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上海经济建设,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2)积极参与、支持通州接轨上海各项活动,发挥优势,帮助家乡招商引资,促进通州产品营销,帮助引进科研成果,为通州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3)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规范经营、促进公平竞争,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4)组织会员企业加强相互协作和交流,在信息交流、人才使用、技术创新、融资担保、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有益的合作,展现通州企业携手拓展经营的崭新团队形象。

(5)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向会员发布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内外关系,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6)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7)完成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交办的任务;

(8)承办通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为通州籍在沪的企业家;

(2) 拥护本会的章程;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3) 由会长会议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为理事会制。参加本会的企业家均为本会的理事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聘请上海市通州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 本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议,制订工作规划和活动计划,决定本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日常工作。每年在副会长中推选3名执行会长,负责安排有关会务活动。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本会聘请秘书一名,协助秘书长做好日常联系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工商联(总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后通过后施行,并报通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