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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在铁路运输部门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专门法院的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当时称为“铁路沿线专门法院”,1955年3月更名为“铁路运输法院”,1957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予以撤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全面启动,1980年7月25日,根据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出《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的通知》,在北京设立铁路运输高级法院(1987年5月撤销),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法院。1980年左右,全国铁路运输法院筹备建立,1982年5月1日正式办案。 目前全国共有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9个铁路运输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是: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