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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工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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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工业协会




协会简介


天津市食品工业协会是全市食品工业行业的社团组织,成立于1981年12月24日,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为加强对全市食品行业的管理, 2002年市经济委员会以津经调[2002]2号文件“委托食品工业协会代管十家食品行业协会”和津经行管[2002]44号文件“授予食品工业协会有关职能与工作”。

宗 旨


为全市食品工业企业“维权、自律、协调、服务”,进行统筹规划、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引导发展。

主要任务


1. 参与制定食品行业发展规划,对本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2. 参与协调全市食品行业遭受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和全市食品行业损害调查。

3. 宣传、落实国家食品产业政策和法规,开展本行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全市食品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4. 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活动,推广优秀科技成果、推动技术创新。

5. 制定、修订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加强与各有关食品专业协会的联系。

6. 收集国内外食品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发布有关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办好协会简报、食品信息网。

7. 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及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促进学习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在职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8. 开展行检行评,组织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及产品质量监制、宣传工作。参与制定、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贯彻实施。

9.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或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组织有出国考察,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10.负责代管协会的建设业务活动联系的指导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行业指导部、信息发展部、科技质量部、会议展览部、蜂产品专业委员会、巧克力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标准化委员会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2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天津市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TIANJI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TF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本市食品原材料、生产、营销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食品专业社团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面向全市食品行业开展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工作,就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开展行业服务,反映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发展与各省市间、行业间、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与大专院校和科技部门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科技进步,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我市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在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7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全市食品行业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等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政府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有关法规提出建议。

(二)开展推进产业结构调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对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信息化提出建议;协调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设备,组织行业重大项目前期论证,协助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充分发挥协会集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企业和行业国际竞争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企业生产经营诚信评价,并予以发布。对产品检测不合格和百姓投诉反映较大的企业和产品以及在行业自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予以公布,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会员资格;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协会自身公信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企业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交流会;组织国内外技术、产品、设备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培育专业市场;促进贸易和信息交流,建立行业与国内上下游行业组织的磋商机制;加强同国外行业协会的联系,推动多边、双边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掌握行业对外合作动态,协助企业招商引资。

(六)收集国内外食品先进技术、设备、产品的情况,分析行业动态,发布行业有关信息;做好行业(企业)统计调查、资料分析整理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

(七)协助企业维护好自身权益。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市场公平和产业安全。

(八)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实施有关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工作,负责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市场准入,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负责代管协会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发挥好专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作用。

(十)承接市政府委托的制(修)定行业规划的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制(修)定产业政策的课题和政策效果评估;行业准入管理有关工作;起草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的总结、鉴定、评价、评估和推广应用;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有关资质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一)单位会员:我市从事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机械、包装材料生产,食品加工、流通、管理、科研、教学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食品工业和与食品工业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等,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相应

的高级职称)。

(四)拥护本会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对本会作出的处分有申诉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及行规行约的,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按食品专业大类划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章程的修改和废止。理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会的分、合并与自行解散。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

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候选人1人、选举副理事长19人、秘

书长1人;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人;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

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付。

(二)会费。

(三)捐赠。

(四)企业赞助。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委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