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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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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天津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素以严谨治学、务实求真而闻名,先后培养出以原清华大学校长高景德院士、北京邮电大学名誉校长叶培大院士、著名华人企业家荣智健先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各类杰出人才。



办学规模


学院现设二个系、四个中心、二个研究所。学院两个一级学科电气工程和控制科学与工程均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院的8个二级学科(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机与电器、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和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均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其中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和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学院设有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2个宽口径的本科生专业和一个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楼宇自动化技术。

师资力量


学院有一支高效、精干、勇于开拓的师资队伍,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一人,俄罗斯工程院院士一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一人。目前在职员工135人,其中教师有81人,实验技术人员43人,管理人员20人。在教师队伍中教授22人(博士生导师13人)、副教授42人,具有博士学位的29人,具有硕士学位的50人。

在实验教学方面,学院具有各类专业实验室近50个,各类实验仪器设备约2500台套,设备总值2529万元人民币,实验室总面积5500㎡。其中与国内外各大公司企业合作建立的专业实验室4个,国家211工程项目资助建设与改造实验室8个,如EDA、CAI、CAD、电工电子等实验室。另外,学院还设立了开放实验室,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学院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近5年来,共完成科研项目200余项,获国家级和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30项,发表科技论文800多篇,取得了丰硕的科技开发成果。仅2002年全院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己超过1500万元,在天津大学名列前茅。而且已形成多个在国内很有影响、具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方向,如:电力系统规划、运行与控制理论,电力系统微机保护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新型电机及其控制技术,交、直流传动及调速技术,两相/多相流检测技术,计算机工业控制技术等。所完成的科研项目,已在全国多个相关生产技术领域推广应用,受到实际应用部门的高度评价。

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多种渠道办学的道路,先后同大庆油田、天津电力局、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大港电厂、海尔集团、渤海石油集团公司、华北油田、山西电力局、西安仪表厂、天津高频设备厂、胜利油田、建设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河南电力局、美国霍尼韦尔公司以及香港理工大学、台湾中原大学、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彼得堡工业大学、莫斯科大学、日本九州工业大学等几十家中外企业和高校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和学术交流关系。尤其是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合作,由公司投资130万美元建立的楼宇自动化中心,其实验室规模和软硬件装备水平达到同行业国际领先、亚太地区第一。同天津电力局、河南电力局、天津大港电厂合作,筹措资金400万元人民币建立的电力研究与培训中心,内设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公寓等配套设施,总面积达3300㎡。所有这些都为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行学术民主、体现民主决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二条 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制定学术规范,推进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和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授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规模原则上根据学院机构和教工规模确定(暂定七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可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也可成立有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五)担任委员时的年龄一般比本人的退休年龄小4周岁。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各系级基层单位的教职工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校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人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予以补充。

第四章 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评议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三)学风维护。依据校、院等相关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或副院长有关学院学术工作的报告。

院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委员会负责完成本条所列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校、院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个别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所发布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有义务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院学术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