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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和纪念品销售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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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和纪念品销售


特许经营和纪念品销售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在奥运会中是指组委会通过使用奥林匹克品牌和知识产权等途径,在本国以及任何可能的国际市场销售官方特许商品、使组委会收入最大化的行为。



简介


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特许经营是21世纪主流的商业经营模式,作为一种经营方法,他可以向任何行业领域扩张。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起源及分类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生产特许 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二、产品-商标特许 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三、经营模式特许 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特许经营是连锁经营的一种。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营业点,在统一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下集中管理分工合作,通过扩大规模获得更高的效益。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特许经营作为特殊经营模式的特征是特许人通过合同转让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双方的合作基础分别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以及被特许人的投入资本。特许人一般会通过合同掌握特许加盟店的最终管理权,而被特许人对自己的投资拥有所有权。双方通过合作各自取得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双方并非母子公司,也不是合伙人,亦不属于代理。确切的说是特许人把自己的商标标志和管理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被特许人有偿使用,由此以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和管理模式对外营业。而对于所有的被特许人来说,彼此之间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和纪念品


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计划指导思想

遵照《主办城市合同》及《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协议》的规定,遵循“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积极发挥特许商品宣传北京奥运会,促进群众参与奥运的作用。广泛吸收优秀企业参与,建立覆盖全国的销售网络,充分满足广大群众对奥运特许商品的需求。结合中国国情,创新管理模式,构建公开、公平、规范的竞争平台。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保证产品质量,加强市场拓展和监管,培育和发展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秩序良好的奥运会特许商品市场。

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计划的工作目标

(一)宣传推广北京奥运品牌形象。通过实施特许商品计划大力传播北京奥运会、北京残奥会以及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会的品牌形象,营造良好的奥运氛围,广泛传播奥运精神。

(二)宣传北京奥运理念。在特许商品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充分体现“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宣传“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主题口号,弘扬中国文化,宣传北京,宣传中国。

(三)为中国优秀企业参与奥运会构建平台。努力吸引中国优秀企业参与特许商品开发与销售,积极推广“中国制造”的优质产品,推动民族工业发展。

(四)为北京奥运会筹集资金。通过实施特许商品计划,实现为北京奥运会筹集资金的目标。

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基本运营模式

(一)北京奥组委向特许企业授权。奥组委负责制定特许经营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主要行使授权、审批和管理职能,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批准企业产品方案及开店申请,收取特许权费及相关费用。特许企业依据授权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其中特许生产商主要进行商品的设计开发,特许零售商主要从事特许商品的销售,双方签订合同建立直接的购销关系,按照商业方式运作。

(二)特许企业向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特许权费视商品类别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费率,特许权费率按特许商品零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在特许商品零售价的5-15%之间浮动。特许企业按合同规定向奥组委缴纳最低保证金和履约保函。

(三)特许企业不享有奥运营销权。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是指北京奥组委授权企业设计、生产和销售带有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中国奥委会、中国残奥委会标志的商品,但未授予企业奥运营销权利。因此,特许企业不享有奥运营销权。

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开发及销售市场规划

(一)特许商品开发规划

1、特许商品定位。特许商品的定位以有利于推广奥运品牌形象为目标,以“绿色、科技、人文”奥运理念为指导,倡导创意新颖、品质优良、环保健康的商品开发理念,以面向大众消费需求为主导。针对不同阶段的消费特点和细化的消费需求推出不同层次和特色的特许商品,满足消费者投资收藏、礼品馈赠和自用消费等需求。

2、商品类别规划。 随着奥运消费市场的发展,在主推传统奥运特许商品的同时,逐步推出不同品类的消费品和时尚用品。

(二)特许商品销售市场规划

1、特许商品销售网络规划的总体思路。

销售网络发展要在《奥运特许商品销售网络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有利于奥运品牌推广、满足市场需要和方便群众购买为目标,依靠地方政府商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发挥大型商业连锁集团、赞助企业营业网点、特许经营商自有销售网络的优势,并鼓励其他社会和个体销售商参与特许商品销售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国的特许商品销售网络。

2、销售市场布局的基本原则

分区域/渠道授权原则。北京奥组委赋予特许零售商在指定区域/渠道开设销售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销售任务及市场管理的责任,提高对假冒商品的防范能力,避免相互间争夺商业资源。特许零售商根据与奥组委签订的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开店和经营活动。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不同的特许商品市场发展阶段,奥组委授权特许零售商铺设特许商品销售网络并对特许零售商进行直接或分级管理。经奥组委批准,零售商可在授权范围内发展次级分销商并对其管理。

协调发展原则。发挥各级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者(包括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赞助企业、特许生产商等)现有渠道优势,鼓励社会和个体销售商积极参与。按照奥组委销售网络总体布局规划协调管理。

特许企业的管理政策

(一)特许生产商管理政策

1、非排他原则。每个商品类别至少选择两家特许经营商。

2、产品方案审批管理。特许商品设计应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奥运标志使用规范和商用指南。同时要求特许商品的设计富有创意。所有产品设计须报北京奥组委批准。

3、商品质量管理。奥组委根据国家关于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特许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会同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不定期对特许商品质量进行检查。

4、特许商品定价管理。特许商品应保持统一的市场零售价。特许生产商提出特许商品零售价建议,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实施。奥组委将出台特许商品定价指南,引导特许生产商合理定价。

5、特许生产商的零售权。经北京奥组委批准后,特许生产商获得授权类别商品的零售权。特许生产商设立的专卖店须符合北京奥组委店面形象要求,开店手续及管理政策参照特许零售商的管理政策。

6、财务安排。特许生产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支付特许权费。特许生产商按照北京奥组委确定的特许权费率支付特许权费。

支付最低保证金。特许生产商须交纳最低保证金。一般为每合同年度预期特许权费总额的30%,可冲抵特许权费。

提供履约保函。特许生产商在签署特许合同时,按照预测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北京奥组委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投入市场营销费。特许生产商应保证投入一定比例的市场营销费进行特许商品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北京奥组委有权利对市场营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特许零售商管理政策

1、销售目标管理。奥组委在审核特许零售商年度开店规划的基础上,核定特许零售商合同年度的指导性销售任务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特许零售商业绩依据。

2、开设店铺管理。特许零售商开设特许商品零售店(包括销售专柜及销售点)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北京奥组委批准。零售点应特许商品种类齐全,购物环境舒适安全。

3、店面形象管理。特许零售商须按照奥组委《北京2008年奥运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店面形象手册》装修店面,并经奥组委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4、分销商管理。特许零售商可以发展次级分销商、分销商须符合北京奥组委的分销商选择标准。特许零售商按奥组委提供的分销服务合同文本与其分销商签约,并报奥组委备案。

5、财务安排。特许零售商向北京奥组委承担如下义务:

缴纳特许加盟费。特许零售商按营业面积每年向北京奥组委缴纳特许加盟费。根据每个店面营业面积的大小,特许加盟费标准在5000-20000元人民币不等。特许加盟费主要用于零售网络规划、市场调查、管理和培训、市场管理等。

缴纳市场营销费。特许零售商应每年向北京奥组委按照年度销售收入的2%缴纳市场营销费,作为北京奥组委组织集中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

提供履约保函。在与北京奥组委签订特许零售合同时,特许零售商须提供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特许商品计划的营销宣传

特许商品的营销宣传以推广北京奥运品牌形象,促进特许商品销售为目标,宣传北京奥运会、北京残奥会,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展示北京地方特色,营造人文奥运氛围。

七、特许商品防伪及市场管理政策

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障特许企业的权益,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奥组委将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采用有效的防伪技术,打击制假贩假行为:

(一)提高特许商品防伪技术。特许商品使用标签防伪技术,每一件特许商品均须配挂一枚防伪标签,以防假冒商品。

(二)实行工商备案制度。经授权的特许企业及其生产、销售场所均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奥组委向特许企业颁发授权证书。

(三)建立维权协作机制。奥组委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合作,加强特许商品的生产和市场流通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特许商品的行为。

(四)加强抵制假冒商品宣传教育。奥组委将借助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识别能力,倡导消费者拒绝假冒商品,购买真品支持奥运会。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