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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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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概念


特许经营(FRANCHISE)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特许经营 -起源


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1851年Singer缝纫机公司为了推展其缝纫机业务,开始授予缝纫机的经销权,在美国各地设置加盟店。撰写了第一份标准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在业界被公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起源。

特许经营 - 定义


国际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 Franchise Federation)的定义,该定义如下: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以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中国特许经营协会把特许经营定义如下: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中国

根据中国商务部定义,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中国对franchising是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法是把franchising译为特许连锁或加盟连锁,这种翻译方法认为特许连锁是连锁店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连锁,自由连锁并列为连锁的三种类型。但是在西方这几种经营形式各自定义不同,在实践中各自的特点也不同,有严格区别。

第二种方法是把franchising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致的。特许经营一词的内涵也与英文franchising的含义相符,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非一个行业。特许经营这种现代商业销售形式在过去几十年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用实践证明了特许经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同时特许经营还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作用。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点:

1、首先是个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其次是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再者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最后是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特许经营 - 特征


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第一,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二,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第三,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第四,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第五,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 - 分类


按授权内容与方式

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生产特许 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

产品-商标特许 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

经营模式特许 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按不同的划分方法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按所需资金投入划分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2.按交易形式划分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如可口可乐授权有关瓶装商(批发商)购买浓缩液,然后充碳酸气装瓶再分销给零售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3.按加盟者性质划分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4.按加盟业务划分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具体定义


特许经营(Franchising)是许可证贸易的一种变体,特许权转让方将整个经营系统或服务系统转让给独立的经营者,后者则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

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欧洲特许经营联合定义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双方直接或间接地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特许人给予并迫使单个受许人使用其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和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务款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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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与特征


特许经营特点

按我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是一种销售商品和服务的方法,而不是一个行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其经营过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个共同特点:

1.个人(法人)对商标、服务标志、独特概念、专利、经营诀窍等拥有所有权。

2.权利所有者授权其他人使用上述权利。

3.在授权合同中包含一些调整和控制条款,以指导受许人的经营活动。

4.受许人需要支付权利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特许经营特征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组织对特许经营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特许经营有如下特征:

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

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

4,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5,特许经营是一种持续性关系。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权人与被特许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关 系。在这个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性质划分


特许经营可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后者亦可称为行政特许经营)。本词条中除特殊说明外,特许经营皆指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的分类

商业特许经营按其特许权的形式,授权内容与方式,总部战略控制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特许 受许人投资建厂,或通过OEM的方式,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标志、专利、技术、设计和生产标准来加工或制造取得特许权的产品,然后经过经销商或零售商出售,受许人不与最终用户(消费者)直接交易。典型的案例包括:可口可乐的灌装厂、奥运会标志产品的生产。

2、产品-商标特许 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零售方法来批发和零售特许人的产品。作为受许人仍保持其原有企业的商号,单一地或在销售其他商品的同时销售特许人生产并取得商标所有权的产品。

3、经营模式特许受许人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企业标志以及广告宣传,完全按照特许人设计的单店经营模式来经营;受许人在公众中完全以特许人企业的形象出现;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内部运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很强的控制。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因为这种特许经营是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可称之为“行政特许经营”。

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种类划分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按所需资金投入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按交易形式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如可口可乐授权有关瓶装商(批发商)购买浓缩液,然后充碳酸气装瓶再分销给零售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按加盟者性质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按加盟业务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方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案例与启示


早期的特许经营是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在这一阶段,特许商向加盟商提供的仅仅是商品和商标的使用权,作为回报,加盟商需定期向特许商支付费用。例如,通用汽车公司、福特公司、埃克森石油公司、壳牌公司、可口可乐公司、麦当劳公司等都采取这种方式从事经营的,这也被称之"第一代特许经营"。

但是,"第一代特许经营"在实践中遇到--系列问题,麦当劳公司也一样。麦当劳兄弟1937年创办汽车餐厅起家,通过改进厨房设备与生产程序,使汉堡生产制作速度大大提高,吸引了大量顾客。20世纪20年代初,麦当劳利用特许经营形式建立自己的经营体系。一开始,他们采取的是"第一代特许经营"方式,即只在开业之初指导店铺外观和外送服务的细节,以后就两不相干了。这"大撤把"式的方式造成了危机,许多加盟商按照自己的理解改变了汉堡口味,有的甚至增加了许多复杂的品种,这是对麦当劳经营方式的"腐蚀"。麦当劳看到这一点。1955年麦当劳在芝加哥东北部开设了第一家"样板店",并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运营制度--QSCV运营系统,即优质服务、质佳味美、清洁卫生、提供价值。麦当劳借助这样的经营模式推行了第二代特许经营,全世界所有麦当劳使用的调味品、肉和蔬菜的品质均由公司统一规定标准,制作工艺也完全--样,每推出一个新品种,都有一套规定。麦当劳正是依靠这样的经营使其获得迅速发展。

纽带


商标

产品商标、商店字号和服务字号,是一种可以明确描述的自然人或法人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商标都是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因素,是其体系的基石。特许经营协议签字之后,特许商便把商标提供给加盟商使用,且负有严格维护该商标形象和声誉的义务。

特殊技能

特殊技能是现代特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曾给特殊技能下过定义,即必须是秘密的、实质的和可鉴别的。所谓秘密,即特殊技能具有独创性,如果不与特殊商联系就不能获得。实质性指特殊技能对加盟商必须是有用的,能帮助其带来利益。可鉴别性指特殊技能可以用一种确切的方式描述下来,以证明它能满足保密和实质性的条件。

经营模式

特许商不仅提供给加盟商商标、特殊技能,而且还提供一整套营销和管理的系统,包括培训、店址选择、行为规范、财务制度等。

优势


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这一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其经营优势。

1.特许商利用特许经营实行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市场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3.特许经营因其管理优势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目标市场选择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

劣势


(1)正是由于特许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严谨的经营体系。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难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来适应市场的、政策的各种变化。另外,由于各个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不同,特许经营也很难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续的优势。

(2)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3)特许经营只能专注于某一个领域,而不可能在各个市场都取得战略性的胜利。

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发展迅速,规模有所扩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

据国内贸易局的统计,截止1999年底,内贸系统连锁企业总数已达 1800余家,连锁店铺26000个,经营额1500亿元,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5%左右。又据有关部统计特许经营在连锁经营主流业态中的超市、便利店,1997年销售额S000万以上特许经营企业有95家,比上年增长1.6倍,网点 755个,比上年增长3.7倍。特许企业占总的连锁企业总数提高到36%。如果按此匡算,全国各行业特许经营企业约有600多家,网点约有5000个,年经营额约为500亿元。连锁经营实现的销售额近几年每年以40%以上的增长率增长,大大超过全国社会消费品增长率的10%左右,约三十个百分点。

(二)特许连锁经营向多业态,多行业领域拓展。

从业态看,以超市、便利店为主,发展到专卖店、精品店、货仓式商场,从行业看,从零设行业向餐饮、生产资料扩展,从有形商品经营向服务经营扩展,几乎覆盖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现有60家特许经与网点。目前,我国国内特许经营业已向图书、洗染、冲扩、汽车租赁、维修、家政服务、健身娱乐、美发美容等领域发展。

(三)新的先进管理技术手段、促销策略、经营方式被特许经营广泛地使用。

特许经营打破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和工商、农商、批零关系,本着“共学一个技术,共做一个产品,共享一个品牌,共获丰厚利润”使其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尤其是一批品牌专卖店,以厂家为龙头,与代理商相结合,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在全国已形成连锁经营网络,如上海桑塔纳、一汽大众、李宁体育用品、鄂尔多斯羊绒衫、深圳海工业、北京百花鞋业等,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

(四)特许经营成为企业扩张的主要手段。

不少连锁企业在城市市场相对饱和的情况下,通过特许经营开始由城市向周边地区延伸,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胶东半岛等比较发达地区,一些连锁企业有半数以上的店铺开在县级以下的乡镇,如上海联华超市、上海华联超市、广东东莞美佳超市,山东吉客隆等。这些企业绝大多数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利用自己的商誉、经营技术及商品采购优势向周边地区扩展。如江苏如东有一家,原来是一个亏损的商场,加入华联超市后销售额达到50一60万元,每月有2万多元的利润,职工的工资由原来的200—300元,增加到800-1000元,加盟后职工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简况


中国的特许经营从一开始就是以第二代特许经营即全套经营模式特许为主,而不象国外从第一代商品商标型特许经营起步,逐步发展到第二代特许经营。即使在美国,目前第一代特许经营仍占整个特许经营的30%-40%。中国的特许经营主要起步于第三产业中的零售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相比之下国外的特许经营一般起步于制造业,而且至今制造业的特许经营仍占一定比重。

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16%。特许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超过300万。自2000年以来,中国特许经营总体呈稳定快速的发展趋势。连锁企业中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比重越来越大。到2006年底,采用特许方式的企业占到连锁企业总数的69%。其中,餐饮业和服务业采用特许经营的企业分别占到所属行业连锁企业总数的95%和83%,零售业占到59%。2007年3月发布的连锁百强企业中,46%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销售规模达1020亿元。

特许经营的行业覆盖面越来越广。目前中国特许经营已经覆盖了该分类的所有13大类别,80多个细分行业和业态。没有覆盖到的领域是因为中国经济社会制度、消费习惯不同,主要集中在商务服务,如财务、税收、保险、干洗、审计、会计和卡车租赁这些服务于商业机构的服务项目,比如说干洗行业,像西安的卡莱尔干洗就是采用特许经营加盟的方式迅速成长起来的。以及一些家庭服务,如草坪护理、卫生除虫等服务。

2007年5月1日,旨在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的重要保证。

依据特许经营在中国的短短二十年时间内就已取得的惊人表现看,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增长势头是有增无减的。从国外和国内的特许经营实践看,可以说特许经营在中国的发展必将有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

国际特许经营发展简介


1:针对国内和国外业务,超过1000个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国家大约有20个。

2:有超过200个特许经营授权商于境内运作的国家大约有15个。3:大约50个国家有组织特许经营权协会

4:1998年特许经营销售额达到$1,190亿 (美元) (8,700亿人民币)

5:4,000个授权商,170,000个加盟商

现今国际特许经营状态:

1:美国

特许经营是发展最快和渗透性最高的商业模式

有大约40~50%的零售业销售额来自特许经营商

年销售量达$10000亿

现在大约75种工业采用特许经营作为分销方式

2:加拿大

1327个授权商

总计73500特许经营商

3:欧洲

1998年特许经营销售额:$1190亿

4000个授权商,总计170000个加盟商

4:澳大利亚

特许经营在70年代首次出现

到1996年,在澳大利亚运作中的特许经营授权商已达800个

5:希腊

3%的零售业销售额是来自特许经营商

特许经营首次出现在70年代,1990年后获得广泛发展

6:新加坡

特许经营首次出现在70年代

到1995年有85个国内的特许经营授权商

在1996年有125个特许经营授权产商

7:马来西亚

特许经营权首次出现在60年代

在1996年,特许经营业务占总零销业2%($6.09亿)

历史上的“第一”


1. 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国外特许人企业:肯德基,1987年11月12日,北京前门

2. 中国本土的第一家特许经营企业:李宁,1993年

3、 第一个对连锁批示的国家领导人:1995年,国务院总理李鹏

4. 第一个提出“特许经营学”学科框架的人:李维华博士,2003年

5. 第一套规模最大的丛书:特许经营世纪精品丛书(李维华主编,2003年5月)

6. 第一套特许经营光盘:李维华博士主讲《成功特许经营五步法》,2003年11月

7. 第一届特许经营沙龙:2004年5月31日,由李维华博士策划与主持

8. 第一次在重点大学开设特许经营课:2004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师李维华

9. 第一所在重点大学的研究中心:2004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

10. 第一期“特许经营高级经理人认证班”:2004年9月,李维华博士主讲,清华大学

11. 第一本全面系统地论述特许经营的教材:《特许经营理论与实务》,李维华著,2005年

12. 第一本特许经营手册的专著:《如何编制特许经营手册107问》,李维华著,2005

13. 第一届特许经营中原公开课:2006年11月11日,郑州市,李维华博士主讲

14. 第一个以历史年限为名的论坛:“中国特许经营19年论坛”,2006年9月22日,李维华博士策划、举办

15.第一届连锁加盟企业的大学专场招聘会: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2007年4月28日

16.第一部特许经营法规:2007年2月6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7.翻译与编、著特许经营类书籍总数第一的人:李维华博士,共计20余本

18.“特许经营”等综合排名第一的网站: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

19.特许经营领域的唯一位中国籍专家:李维华博士

20.中央电视台第一次暴光骗子网站:2009年4月21日,《经济半小时》采访李维华博士

21.新疆地区第一次特许经营高级培训班:2009年3月14日,乌鲁木齐,李维华博士主讲

22. 新疆第一个全案构建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湘鹅庄火锅,由李维华博士担任顾问,2009年6月6日23、中国第一本系统论述特许经营学的经典专著:2009年7月1日,李维华博士著《特许经营学——理论与实务全面精讲》

24.中国第一套全视频化手册:2009年7月29日,湘鹅庄火锅,由李维华顾问团队完成

特许经营立法


01年中国入关时三年内全面开放特许经营市场承诺后,中国特许经营迎来了快速普及推广的高速发展,中国开展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从当时的凤毛麟角发展到现在全球第一,达2000多家,近万亿销售额,速度增长之快出乎意料。但是,没有限制规范的发展,也导致了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成活率不高,行业管理缺乏规范,加盟陷阱时有发生。

行业的快速发展,要求建立起规范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几年来,特许经营界对条例的颁布寄予了极大的期盼。

2004年年底,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方面,这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另一方面,这是为了规范国内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当然,立法的根本原因不是如直销立法主要是为了偿还入关时我们的承诺负债,而是政府确实内在需求推动特许经营事业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确实需要有一部相对完善、规范的法规来加以规范与管理,以保证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快速稳建发展。这种内需力不仅是行业的需要,也是现任政府主管者的需要。所以同时是在入关时的相同承诺,特许经营立法比直销立法快出台和更顺利出台也就成了事实。

从2005年2月1日《办法》正式执行为标志,中国特许经营将开始步入法制化、国际化时代。毫无疑问,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成为对外资全面开放的国际化市场,中外特许经营品牌将同台竞技,推动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同时,国际化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也将迅速提升国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国内特许经营品牌走出国门,实现中国特许经营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

特许经营法的准时出台摧生了直销法的尽快出台。特许经营与直销经营都是中国政府在01年加入WTO时所做出的国际承诺----三年开放并立法。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也就是甲、乙双方的契约经济。因此遵守入关承诺,本身就是中国市场经济的体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分词: 特许经营 特许 许经 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