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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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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向下修正条款


定义

是发行人拥有的一项权利,是保证可转债发行公司转股的一种手段。通常在发行方案中规定了当股票价格相对于转股价格持续低于某一程度,即意味着可转债的期权处于虚值的状态时,发行人和投资人事先约定可以重新议定转股价格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发行人为了保证可转债重新处于实值状态,有权按照一定的比例调低转换价格,进而增加了转换比例,以此来诱导转债人转换。 作用 主要目的是保障投资人在持有期内,由于标的股票价格持续走低而无法行使转换权利,仍能在约定的野战进行转股坐果物重新设定,促使调整后的转股价接近于当时的股票价格,鼓励转债投资人选择转股来获利。 转债的转股价不是公司能随意制订的,有一个价格确定原则:转债初始转股价是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算术平均收盘价格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较高者。 不同时期发行的转债,转股价相差很大。 如果,转股价高高在上,那么债转股有时会失去意义。 转股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调整。一种正常的调整是:因分红或配股、增发引起的股份变动,转股价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唐钢股份去年实施10股派4.25元转增6股的分红方案后,转股价下调为13元。 但是,这种调整因为股价也会除权意义并不大。转股价的修正条款就不同了,转债基本上都有转股价的修正条款,就是股价下跌,符合一定条件后,转股价可以向下修正,而且,这种修正只能向下不能向上,股价跌了转股价可以向下调整,如果调整后股价涨了,转股价不能再向上调整。很显然,这对转债持有人非常有利。 我国资本市场第一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是深宝安(000009),2008年更名为“中国宝安”,最终以失败告终。2008年中国可转债市场共有14只可转债,其中11支可转债进行了转股价向下修正。

相关分词: 特别 向下 修正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