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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汽车行业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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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汽车行业商会




商会简介


太原市汽车行业商会是由我市各大汽车配件经销商和相关企业在省市各级政府和太原市工商联领导、支持下,自发联合组建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汽配商会的成立旨在团结从事汽配行业的经营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范汽配市场竞争秩序、搭建行业发展有序平台,维护本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利。同时增进会员企业和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努力为会员提供融资、物流、培训等全方位服务,为汽配行业的健康、科学、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商会地址位于太原市学府街118号,现有工作人员30多名,均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商会下设汽配分会、汽修分会、轮胎分会、油品分会、4S店分会、工程机械分会、汽车用品分会、汽车行业物流分会八大分会,部门设置有:会员部、财务部、宣传部、秘书处四大行政办公科室,截至4月共发展会员单位320余家。商会运作几年来,通过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使个别信誉度差、有恶意拖欠行为的经营户主动清还各类欠款共计50余万元;出面担保联系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为会员提供上门收货、上门服务、定点发货、代收款三天到位的一体式快捷服务;牵头联系会员筹建自己的汽配城,为会员在其中经营提供便利和优惠;成立交安委,为会员统一代办车辆、驾驶员落户、审验、年检等业务;依托组织优势商会筹建了人才职介所,统一为会员办理档案挂靠、养老、医疗、大病等保险业务;此外商会还制定了面向全体会员的二十项服务项目,为会员提供信贷、培训、法律咨询、出行旅游等从细微生活到繁忙工作的一条龙便捷服务。短短3个月商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已经得到了会员的充分认可和肯定。2006年1月商会正式向太原市工商联提出成立申请,在市工商联的指导帮助下,于2006年1月4日办理了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之后拟在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成立汽配商会的一些具体事宜,并讨论通过太原市汽配商会章程(草案)。商会于2006年4月8日在太原市全晋会馆胜利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于2010年11月由太原市汽配商会正式更名为太原市汽车行业商会。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为太原市汽配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太原市汽配行业的私营企业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会员不受部门、所有制的限制,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行业新风,抵制不正当经营手段,保证会员共同利益,联合商会会员,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汽配行业内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的作用,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协助政府协调汽配行业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汽配行业在山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太原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太原市学府街118号。

第六条 本商会成立的目的:为了净化太原汽配市场的混乱局面,增强同行间的相互了解,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同时能够共同提高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合力开拓扩大太原市场的辐射面,使太原汽配市场更加正规、有序,有合理有效的运营规则,使大家都能在一个诚信有效的竞争平台上公平竞争,制裁不良的竞争行为,弘扬晋商文化精神,重振晋商雄风,面向全国,走向世界;使市场朝一个对大家都有益的方向发展,经商会全体成员商定通过所建立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开展行检、行评和专业资格认证;

(五)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七)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

(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地方连锁经营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上述企业、团体和个人申请加入本商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每个会员都享有提出发表并保留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商会的工作有讨论、批评、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2、每个会员都享有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权利。

3、每个会员都享有受商会保护和解决困难,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每个会员都享有获得同行间提供市场信息、黑名单以及有损自己利益的信息的权利。

5、每个会员都享有保护自身品牌、获得利润的权利。

6、每个会员都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7、每个会员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每个会员都享有得到同行间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9、每个会员都享有每年会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10、每个会员都享有参加本商会所有活动的权利。

11、每个会员都享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商会活动,承担商会委托的任务。及时准确地提供商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4、每个会员都享有服从商会规定和所达成的统一意见的义务。

5、每个会员都享有互相监督义务。

6、每个会员都享有提供黑名单和有损同行利益的信息的义务。

7、每个会员都享有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8、每个会员都享有获得处罚和奖励的义务。

9、每个会员都享有与同行相互配合、帮助同行解决疑难问题的义务。

10、每个会员都享有提供给同行间最新市场信息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或对商会有突出贡献,商会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违背商会章程,损害商会声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商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为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二) 审议并通过商会的相关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批准、修改商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

(五)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张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利息;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一) 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 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 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 商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五) 协助会员和相关的管理部门沟通。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在每次会员大会上公开汇报。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2006年04月8日第一届太原汽配商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