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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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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城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机动三轮车是指除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

第三条 三轮车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控制总量、属地管理、限时限段、逐步减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三轮车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对三轮车进行齐抓共管。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三轮车的登记注册以及城区主次干道三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小街巷三轮车管理工作。

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残联、农机等部门和城关镇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三轮车登记管理

第五条 三轮车应当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三轮车申领车辆牌证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电瓶三轮车,凭有效身份证件、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登记。

未取得国家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电瓶三轮车所有人,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购车发票等手续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5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登记。

第七条 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应当提供合格证、购车发票、残疾人有效身份证件、县残联出具的车辆驾驶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对于残疾人目前正在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电瓶三轮车,2007年5月1日前购买的,给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5月1日后购买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涉及三轮车车辆登记、管理等有关的收费,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三章 三轮车道路通行规定

第九条 城区三轮车实行限时间、限路段通行。

道路限时、限段的设定、变更、取消,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通行证件,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携带县残联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残疾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行驶;

(三)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三)非法生产、拼(组、改)装、改制、销售三轮车;

(四)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进入城区通行的三轮车应当符合太和县市容、市貌标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禁止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三轮车进入城区通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三轮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本县城区通行的三轮车不符合太和县市容、市貌标准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改)装、销售三轮车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三轮车登记、销售、通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暂行办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同县工商、市容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