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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甘采夫


Н。С。 塔甘采夫。俄罗斯法学家。

在十九世纪中叶,Н。С。 塔甘采夫的犯罪客体理论,在俄罗斯较为盛行。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是建立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之上的,被称作为“规范的犯罪客体理论”。按着这一理论,犯罪的实质是破坏了法律规范,因此,法律规范便成为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Н。С。 塔甘采夫认为,对现实权利拥有者的侵害,仅仅是犯罪的工具,而不是犯罪的实质。对现实权利拥有者的侵害,在刑法上起到的只是次要的作用,破坏国家关于不可侵犯的法律秩序的要求,才构成了犯罪的本质。因此,由于犯罪而遭受痛苦的永远是作为主权捍卫者的国家。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Н。С。 塔甘采夫批评了将生活利益作为犯罪客体的观点,并指出:将现实的利益作为犯罪的客体,我们不能解释清,虽然侵犯了一定的利益,但却不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的本质。[14]但是,法律规范本身而言是被现实生活所创建的定义、概念,法律规范被创设之后便获得了自己独立的、抽象的存在。任何一个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抽象的条款而言,有可能被引起争议,受到批评,甚至是不被承认,但是仅仅是那些表现现实生活的法律规范,才有可能受到破坏。应该指出的是,不能将犯罪仅仅是看作对法律规范的侵害。因为如果那样的话,“犯罪便成了形式的、生活不利益的概念,这让人想起彼得大帝时期人们所有的那种认为暴动、杀人、蓄须和采伐保护区的林木都是同样重要的将会被判处死刑的行为,犯罪人所作的一切都会引起同样的沙皇愤怒的观念”[15].那么,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能够成为犯罪的客体呢?对此,Н。С。 塔甘采夫指出:“确定犯罪行为作为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的侵害,或者说作为对法律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我们同样的能够确定犯罪侵害的客体的概念:能够在被这些规范所保护的生活利益的个体权利范围内,找到自己体现的金科玉律或者说法律规范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16]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Н。С。 塔甘采夫认为犯罪客体不只是单纯的规范,而是现实存在的,在被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中找到了自身体现的法律规范,才能是犯罪客体。那么,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又包括哪些呢?Н。С。 塔甘采夫指出:生活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物质利益通常同犯罪分子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相重合,而非物质利益却同犯罪分子行为指向的对象所不同[17].值得注意的是,Н。С。 塔甘采夫在自己的犯罪客体理论中,已经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作了区分。在阐述了自己的关于犯罪客体的定义后,Н。С。 塔甘采夫指出:“比如说,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动产。这一点要指出的是,处在某人控制之下的手表、钱包等等成为了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对象,而确定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并保护所有权和占有的这种不可侵犯性的法律规范,成为了抽象的客体”[18].可以说,Н。С。 塔甘采夫的著作,是当今的俄罗斯学者在研究犯罪客体理论时所必须的。但是,Н。С。 塔甘采夫的这种理论观点,也同样的受到其他一些学者的批评。比如说,革命的学者С。В。 波兹涅舍夫便批评了那些将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个体权利,以及利益作为客体的观点,并认为法益是犯罪客体[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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