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在线查询网 > 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 苏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实施办法

苏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实施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请输入要查询的词条内容:

苏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机制,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16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市(区)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市级复核。

第三条 市级复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复核结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市级复核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对象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市(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级复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示范工作实施成效;其他考核内容。具体为: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情况;工作推进和现场调度情况;信息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指挥机构成立情况。

(二)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三)资金投入和财务管理

市(区)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情况;市(区)级财政报账制度执行情况;示范市(区)加大资金投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情况。

(四)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

农村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长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境监测与监察制度建立情况;农村环保宣教情况;农村环保实用技术推广等情况。

(五)示范工作实施成效

环境治理目标完成情况;区域环境问题解决情况;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情况;连片整治专项资金投入效益比情况;村民对环境质量满意情况。

(六)根据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市级复核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实行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

第七条 市级复核程序

(一)市(区)级自验

示范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环保、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市(区)级验收组,对示范工程项目逐一开展竣工验收,对照《江苏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考核验收暂行标准》收集汇总档案台帐,做好申请市级复核的材料准备。

示范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示范工作完成时限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验工作,并向市环保局、财政局申请市级复核。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示范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市级复核报告、市(区)级自验报告、示范工作实施情况总结、报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备案的连片整治计划、工程质量验收材料、工程财务决算报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市级复核

市环保局、财政局在收到连片整治示范市(区)复核申请后,组成市级复核组,在10日内完成市级复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下达示范市(区)人民政府。复核组包括环保、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处室领导、农村污染防治技术专家、农村环保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

第八条 市级复核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九条 市级复核重点突出四个方面内容:(1)评估连片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综合整治、机制创新等主要任务完成情况;(2)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3)主要经验和做法;(4)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整改意见。

第四章市级复核评分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考核验收采用计分法,根据国家、省关于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基本要求设置基本指标,基本指标总分为100分,另设置加分指标,加分指标总分为12分。

根据《苏州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复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复核评分合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复核得分排名前列的示范市(区),申请省环保厅、财政厅予以奖励;对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示范市(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提请省环保厅、财政厅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停止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级复核结果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按照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各示范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市(区)级自验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四条 市级复核工作按年度开展,本办法自2010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市级复核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