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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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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林业厅(简称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省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省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省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管理省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现有内设机构13个:办公室、政策法规宣传处、绿化造林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森林资源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森林公安局(挂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对外交流合作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省林业厅现有直属(管理)企事业单位35个,其中事业单位29个,企业单位6个。

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森林资源管理处(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产业处)

科学技术处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信访处

人事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机关党委办公室

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省监察驻厅监察室

四川省森林公安局

四川省林业工会委员会

四川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

四川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四川省林木种苗站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四川省林业工作站

四川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

四川省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站

四川省林业科技推广总站

四川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宣传中心

四川省森林旅游服务中心

四川省林业厅机关幼儿园

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四川省林业中心医院

四川省林业干部学校

四川省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四川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四川省林产公司

四川省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四川省林产品贸易中心

四川省成都木材综合工厂

四川省长江造林局

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

四川省林学会

四川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

四川省国营林场协会

四川省兰花协会

四川省林产工业协会

四川省经济林协会

四、处室职能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林业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督查、保密、接待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拟订全省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林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和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拟订全省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及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拟订我省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省林业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定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下达全省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林地征用、占用、林地开发以及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森林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林政执法及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进出口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负责全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六)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制订全省森林防火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各地森林防扑火和实施重点林区森林防火预防、扑救措施及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网络化建设;掌握全省森林火灾情况,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产业处)。

制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林业系统建设项目及财务预决算,提出省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省级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省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监管森林资源资产及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统计信息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的相关职责。

(八)科学技术处。

负责指导全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订全省林业科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创新体系建设和成果的推广与应用;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省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协调林业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的实施。

(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承办林业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工作;参与引进利用外资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国外、省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工作;承办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林业事务。

(十)信访处。

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林业信访工作情况;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指导、检查全省林业系统信访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在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四川省林业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林业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4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六、其他事项


(一)管理四川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为林业厅直属行政机构(正处级),实行林业厅和公安厅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厅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厅管理为主。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