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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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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式条款在上级备案机关已经备案的,下级备案机关不再备案;在本省已经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在外省已经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审查。

格式条款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在其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提供方住所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在本省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格式条款制定地或者使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不同地区使用或者使用地尚不确定的,由提供方自愿选择一个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为非经营性主体的,在其住所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六条

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为强制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日的30日之前向管辖地备案机关提出首次备案申请;已备案的格式条款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日的15日之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

(六)运输合同文本;

(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第七条

自愿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后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备案,未办理变更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限期备案。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说明要求修改的条款、依据和理由,责令提供方在15日内办理修改备案。

格式条款在被要求修改前未备案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已备案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外已备案的,向本省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提供方申请格式条款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他类型的格式条款文本;

(三)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

(五)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前款所列书面材料,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提供方应当在原件或者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符合管辖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

提供方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补齐、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办理备案期间,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应当依法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提供方限期修改。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使用的,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经使用的,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限期修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申请备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有异议的条款、依据、理由等。

经复核后仍被要求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提交备案。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机关与备案机关不一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备案的情况抄送要求修改的机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听证的请求。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种类和形式的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邀请有关合同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等参加。

格式条款修改听证程序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应当成立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强制备案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在格式条款审查中,备案机关应当征求合同当事人、有关专家学者、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首次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申请变更、修改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不予备案通知书》。备案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备案。

办理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期间,提供方不得使用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自愿办理首次备案的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在办理备案期间对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期间和备案机关处理异议的期间,不包含在办理备案的规定期间之内。

第十七条

格式条款备案机关代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定,格式条款备案编号为:CG(四川格式条款)—XXXXXX(备案机关代码)—XX(年度号)XXX(顺序号)。

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备案时间等。

变更备案、修改备案使用新的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首次备案时间、变更或者修改备案时间等。

第十八条

提供方应当在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上标明备案编号,供对方当事人检索、核对。

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格式条款,供对方当事人索取、下载使用。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经复核后仍要求修改而不办理修改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

提供方不再使用已备案格式条款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注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撤销备案、注销备案后,提供方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删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署名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署名人。

第二十三条

提供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

(三)未按要求修改并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欺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档案。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撤销备案、注销备案材料;

(二)监督检查、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材料;

(三)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处罚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中统一使用“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的主要文书种类和样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下载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格式条款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