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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使用权转让补偿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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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使用权转让补偿




概念


所谓水资源使用权转让补偿是指通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而得到的经济补偿。在我国目前水资源管理框架条件下,水权包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归国家(集体)所有,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所有权不发生变化,所以水资源的配置过程,实质上就是“水权”即水资源使用权的重新分配过程。水权在调节水资源供需和水资源转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水资源使用权管理及转让是21世纪农业水资源管理的重要趋势和方向。

必要性


建立水资源使用权转让补偿机制是极其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农业水资源向非农领域转移趋势非常明显,如果没有合理的补偿机制,农业的发展将受到影响,进而将影响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其二,建立合理的水资源补偿机制,是提高节水主体节水积极性的经济基础。根据经济理论,节水主体的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如果节水没有利益所得,便失去节水的动力和源泉。预期利益越大,其积极主动性就越高。

所以,为了促进节水农业的健康发展,节水主体节约下的水体在转移过程中必须得到相应的利益补偿。

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是实行水权较早的国家,其水权交易和转让对用水者具有极大的经济激励作用,但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尤其是在那些当地经济依赖农业的地方,水权的交易将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亚利桑那州颁布法律规定,如果城市要使用或购买农村地下用水,必须交纳“地下水经济发展基金”,该基金用来弥补受损失的经济活动。在科罗拉多州,存在一种在干旱时期暂时转让灌溉水权的选择性合同(optioncontracts)。城市部门与农村通过充分协商、谈判,来决定转让的水量和方法以及输水时间和价格等。合同中的条款很重要,它要明晰买卖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且应具有灵活性,最终使双方都能从中获利。

近年来日本的城市化不仅造成农业种植面积的减少,还造成灌溉用水的污染。在新兴的城市发展区,由于缺乏完善的排水设施,城市废水经常直接排入灌溉渠中,污染灌溉用水,对粮食生产和运行维护灌溉设施都带来一些问题:农业部门需要安装或改善设施来保护灌溉用水,这部分资金需要农业部门自筹或部分来自土地改善项目的资助,反过来又会引起粮食生产成本的增加。近些年出现了由城市部门提供部分灌溉设施改造费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节约下来的水则由提供投资的城市部门使用。这是激励农民进行设备更新的一种方法,这种间接的改变用途的水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节水农业的发展,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墨西哥则采用三种主要的手段保障农业用水的转移:一是由城市支付管道输水所需的电费,把部分灌溉用水通过管道输送到城市;二是城市支付给农民与预期的农作物收入相等的费用,从而从农民手中购买到水权;三是工厂向农村投资滴灌等节水设施,节约出的用水供工厂使用。

综上所述,国外对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补偿多是由转让的双方部门通过充分协商,买方向卖方提供经济上或物质上的补偿,从而节余下水供买方使用。这样买卖双方都能从中获益,同时又加强了农民们的节水意识,促进了农业节水技术的发展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