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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监管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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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保险监管的内容之一。市场准入是确保保险机构能够随时履行其义务,从而使境内外投保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的第一步,也是监管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



市场准入监管的要求


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所谓“保险业务”应理解为根据本国法律而被称为保险的业务。对于保险业务不同的理解,特别是牵涉到跨国经营的时候,将会导致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

涉及到“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公司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

市场准入监管的内容


发放保险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申请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自己满足最低资本要求的证据。

申请者应提交营业计划,描述其拟经营的业务。此计划应当较好地展示该公司在最初几年里有能力保持良好的资产状况,并可随时履行其义务。营业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司准备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2)再保险安排;

(3)筹建费用估算及相应金融资产;

(4)业务发展规划。

由于保险业内发生的问题许多都归咎于高级管理人员,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慎重地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是否合适。

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在拟设公司中直接或间接参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况。如果发现参股人有以下问题,则应当拒发许可证:经济处境艰难;正在或曾经直接或间接卷入非法交易,或为非法目的(例如洗钱)而企图借助拟设立的保险公司;可能妨碍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监管机构也可以核查拟设公司所属集团的结构是否透明,并能够确认该集团在监管方面不会出问题。监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交拟设公司与其他方面签订的重要协议或合同,特别是与拟设公司有重大关联、向其他公司转移某些职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或其他不利于有效监管的契约。如果监管机构有理由反对这些协议或合同,则可以拒发或撤回许可证。

在设计险种方面,除非确有必要,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监管。然而,监管机构有权知道即将上市的险种的详细资料。监管机构应有权获知保险公司保费计算的有关技术资料。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特别是刚刚运营的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系统的审核。在强制保险、替代保险和人寿保险领域,法律或监管机构应当推荐一般统计基础和估算原则。在个别案例中,监管机构有权直接指定精算师对险种的技术基础进行核查,如果危及保险公司的清偿能力,监管机构有权进行干预。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提交给监管机构,或由监管机构发布,必要时,还应经监管机构批准。监管机构还应审核公司精算师、审计师的资格、可靠度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