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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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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市财政局汇总,并负责执行。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对市以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省驻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群团工作。

(十)根据市委决定,协助有关部门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一)协助市纪委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省驻市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财务、工作目标管理;承担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传科。

研究拟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委领导讲话文稿、综合性材料和请示报告;研究总结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等重大问题;指导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

(三)业绩考核分配科。

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综合分析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情况;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对外交流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规划和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大企业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和所监管企业对外交流工作;承担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和经济实体脱钩改制的具体工作。

(五)财务监督科。

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考核评价;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

拟订全市国有产权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规章制度;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等方案;监督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七)企业改革改组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造、合并、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

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承担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人事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党建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委机关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指导国资系统老龄工作。

(十)企业维稳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协调解决所监管企业群体上访事件和突发事件;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十一)群众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指导党的关系归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省驻市企业和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和知识分子工作。

纪检监察室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监事会主席1名(副县级),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纪检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