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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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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


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创立于2001年7月,当时国内自闭症人士的康复服务严重缺乏,一群自闭症儿童的家长不畏艰辛自发组织“深圳孤独症人士家长资源中心”,通过活动不断地顺利开展与社会资源的整合,逐渐形成了较广泛的社会支援网,为促进自闭症人士的成长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2005年1月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为非营利民间社团。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自闭症研究会(英文名称为SHENZHEN AUTISM SOCIETY)。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衷于为自闭症儿童康复事业做贡献的专业人士和自闭症患者家长自

愿参加,专门从事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行为和教育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多种

形式的研究、咨询、培训及辅导等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学术交流,促进自

闭症人士的成长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兴路239号外贸集团大厦18楼18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开展自闭症的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及承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国内外自闭症相关

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专题调研,发表相关刊物;

(三)对自闭症儿童进行评估与训练,并对本会会员进行培训、咨询与辅导;

(四)在自闭症人士家长间、家庭间开展经验交流,促进自闭症家庭间的互动互助,并协

助寻求社会援助;

(五)开展自闭症相关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六)整合社会资源,争取并促进自闭症人士的基本福利,倡导及促进政府对自闭症人士

及其家庭的政策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衷于为自闭症人士康复事业做贡献的专业人士和自闭症患者家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

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处理其它对外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

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