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饭店业协会
简介
深圳市饭店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11月19日,登记证号:00560,会员构成主要是:深圳市星级饭店,现有会员100多家,理事单位15家,副会长18家。
协会的宗旨
联合深圳市饭店行业的企业和职业经理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精神,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饭店行业的培训,规范饭店行业行为,维护饭店行业利益,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和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饭店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繁荣深圳经济做出贡献。
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饭店行业间的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和研究,制定饭店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质量标准等自律规则,增进横向联合,提高职业经理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组织饭店行业的培训,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协调,接受会员的委托,对饭店行业内的经济纠纷进行协商或调解,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协调;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饭店协会会员参加各类招商洽谈会,商品展销会,国内外参观、访问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积极协助开拓海内外业务;
五、办好会刊(月刊);
六、为会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和业务培训等,提高人才素质;
七、设立协会专门网站,为会员推广宣传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取得政府支持,策划组织行业性大型活动。
协会组织
饭店协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6名。协会法定代表人周玲,现任会长张振山,秘书长周玲。
协会地址
深圳市红岭南路红岭大厦三座云鹏大酒店28层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饭店业协会,英文名为SHENZHEN HOTEL ASSOCIATION,缩写SZ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深圳市饭店业各企业、本行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联合深圳市本行业的企业和职业经理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精神,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本行业的培训,规范本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利益,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和交流,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本行业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繁荣深圳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址:深圳市红岭南路红岭大厦三座云鹏大酒店28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行业间的信息、技术、管理经验的交流和研究,制定本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和质量标准等自律规则,增进横向联合,提高职业经理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组织本行业的培训,促进行业的发展;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同行业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协调,接受会员的委托,对本行业内的经济纠纷进行协商或调解,必要时报主管部门协调;
三、收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市行业协会服务署提出建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本会会员参加各类招商洽谈会,商品展销会,国内外参观、访问考察以及其他活动,积极协助开拓海内外业务;
五、办好会刊(月刊);
六、为会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和业务培训等,提高人才素质;
七、设立本会专门网站,为会员推广宣传及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取得政府支持,策划组织行业性大型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由秘书长推荐,经会长会议决定增补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候选人和会长的产生。
一、本会会长候选人由会员单位5家以上(含5家)或协会秘书处提名推荐。
二、本会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本会会长选举采取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任职年龄和工作调动的规定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二、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而离开原任职单位的,其任期即自动终止。新任会长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程序重新选举产生。副会长和理事由所在的原副会长和理事单位重新推派代表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两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