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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洞口商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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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洞口商会




商会简介


深圳市邵阳商会是为维护洞口籍在深圳等地商企人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好这些商企与政府各部门的内外关系,帮助这些商企拓展国际国内市场,引导这些商企进一步做大做强,洞口县统战部和工商联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主动倡导这些商企成立商会。洞口籍商企人员积极响应,纷纷要求入会,现已发展会员70个。经过三个多月的筹备,深圳洞口商会于10月20日上午宣告成立,将成为邵商在沪企业相识相知、互助合作、共同发展的和谐家园,成为联系沟通邵商企业与政府组织的桥梁,成为联结邵阳与上海两地政府的纽带,发挥服务社会与促进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

商会宗旨


博采信息、广交朋友、拓展商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握成功。

功能一:为企业家营造一个高端的交友、交流平台。

功能二:为企业建立洞、深两地政企沟通渠道,代表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合理诉求并跟踪落实。

功能三:为企业提供第一手商业投资信息,并配套跟踪服务。

功能四:为企业提供相关政务信息、商业信息、会员信息。

功能五:为企业合法经营维权并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

商会章程


深圳市洞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洞口商会

英文名称: Shenzhen Dongko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SZDK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深圳洞口商会是洞口籍在深圳、东莞、惠州等工商界人士,为促进洞口在深、莞、惠商人联谊亲情、乡情、友情,进行交流、互助、服务、中介、协调、共同发展,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履行商会职能,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广大会员;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洞口籍企业之间商贸交流,推动深圳、洞口两地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提升洞口在深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规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招商银行大夏502-03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商务活动、投资融资、会员企业开业、庆典,技术和法律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

(1)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

(2)组织会员联谊活动,组织或参加各类商务社交,为会员创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脉的机会,增进乡情,增强团体凝聚力;

(3)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组织会员出访,发挥洞口在深、莞、惠的团体作用;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5)为会员提供企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经济产业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服务,开展企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会员、洞口商会委托的各项事宜;

(6)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动向,报道家乡成就,报道商业机会;

(7)在政府的支持下,兴办、管理商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9)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深圳、东莞、惠州从事经营活动的洞口籍企业家及洞口籍企业家所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或企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深圳市总商会章则;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需提交的资料:

(一)真实、准确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三张;

(三)详细的单位情况及个人简介一份;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

(二)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秘书处审核、三名理事同意并报会长批准;

(四)申请人缴纳会费;

(五)秘书处入会登记,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会费收取办法及标准:会费按年缴纳,每年在四月底以前交齐。会长缴纳3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缴纳 25000元/年;副会长缴纳 20000元/年;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缴纳6000/年;理事缴纳¥3000元/年;会员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元。

(五)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上一级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二)聘请顾问;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有关人员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常务理事会职责。会长会议一般每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觉悟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议事会议、会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照本会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商会出席各种会议、商务活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上级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0年10 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所指的深圳洞口商会包括深圳市、东莞市及惠州市的洞口籍企业及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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