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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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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5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遏制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等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住房交易中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等3 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三、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税务部门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高档住宅(含别墅、排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商务(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其他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四、执行差别化商业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绍兴市居民在市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将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五、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市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家庭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及困难职工家庭解决自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优先保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对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将目前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单、双职工50万元,调整为双职工50万元、单职工35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35万元。

六、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全面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限制项目拆零申请预售许可,申请预售最低规模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符。新取得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每套房屋价格,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七、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省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违规囤地、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等各项保障,加快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住房信息系统网络和基础数据库整合工作,市区要在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充分利用现有系统优势,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

十、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供地,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抓紧年度工程项目建设,有计划地开展老旧房改造工程。

逐步扩大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贯彻落实《绍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第98号令),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

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供地、建设和上市的进度,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或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走向,再作适应性调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