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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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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4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30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现代林业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森林绍兴”建设,现就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森林绍兴”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实行林地、林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林农转产转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林业,促进林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增强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

二、明确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森林绍兴”目标,创新林业体制、机制,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使森林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三)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利益调节,效率优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三、依法有序开展林地、林木流转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凡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要鼓励帮助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五)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流转后,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发展优质高效林业。公益林流转后,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森林休闲业等。

(六)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事先应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会同出让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流转期限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保障收益权。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方可实施,流转收益归本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要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一般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它收益也归受让人所有。

(八)落实责任。森林资源承包经营者和流转受让人均应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流转合同及档案的管理,明确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签订相关管护协议,明确和落实各方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管护责任。

四、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机制

(九)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各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流转服务平台,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权属登记和变更、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规范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交易流转行为。山区乡镇要建立组织,落实人员,指导帮助森林资源流转工作。要积极扶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带动作用,拓宽林农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渠道。

(十)鼓励创办家庭林场。要积极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推进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生态、高效林业。凡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和林业项目,并加强技术服务。经营业主因生产需要可利用林间空地适当建造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到200亩(含200亩)的,管理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7%;200亩以上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5%。所建管理用房不得出租、买卖。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所建管理用房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

(十一)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财政、金融部门的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风险应对和贷款流程,并针对林业以生态效益为主,且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进一步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二)完善林木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经营需由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开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允许用材林权利人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凭证采伐林木。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五、加强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领导

(十三)各地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编制并完善林地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确保森林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领导,因势利导、扎实推进。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山区乡镇、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或奖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林地、林木流转工作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改进管理、强化服务。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研究解决在推进林地、林木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推进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稳定,促进山区经济发展。要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法规,努力营造有利于林地、林木流转的良好社会氛围。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