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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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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62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在建设“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中的独特作用,促进文物保护事业与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绍兴是全国首批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文化积淀深厚,历史遗存丰富。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文物保护工作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目前全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物保护机制尚须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的工作基础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物,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大力抓好抓实。

二、加大投入,有效保障文物保护工作

(一)落实文物工作“七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将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各级领导责任制,以及社会防灾体系、社会治安体系中,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文物保护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按照《文物法》的规定,确保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文博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全额用于文物保护与管理事业,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文物专项经费,应与市财政收入挂钩,主要用于市级文物维修与保护,以及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征集重点文物,扶持博物馆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在不改变文物格局、风貌的前提下,允许出资者按规定要求有偿使用部分国有文物。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 (街道)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采取“财政拨一点,乡镇(街道)、部门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解决文物经费不足的问题。要不断探索社会化保护文物的路子,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都要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负起保护修缮的责任。

三、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古建筑保护。城乡的明代及以前的建筑坚持原址保护原则;10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参照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的保护要求加以保护;50年以上的传统建筑,原则上也应尽量避免拆迁。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报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或建设等部门收储。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工作要以属地管理为主。根据《文物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各级文保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追缴的文物要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部门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接收的文物,要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都应当交文物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四)健全业余文保员、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多年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业余文保员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由文物部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发给业余文保员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五)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浓厚氛围,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与群众自发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机制。

四、提升功能,建立具有绍兴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一)完善结构,提升功能,逐步建立具有越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完善市文物中心库房,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全市文物信息中心,实现文物资源信息共享,提高文物资源的利用率。要鼓励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博物馆、标本馆。充分利用历史建筑,鼓励我市企业界、收藏界人士兴办博物馆、艺术馆,大力发展民办博物馆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博物馆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博物馆的管理和指导,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博物馆专业队伍素质。

(二)加强文物相关课题研究。重视文物科技工作,依靠现代科技创新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方式。全市各文博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资源和人才优势,进一步扩大科学研究领域,并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加强文化遗产科技保护项目研究,推出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各级科技部门要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将文物科技保护纳入工作计划之中。

五、明确职责,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建立文物保护议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文物工作的合力,促进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