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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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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精神,2010年12月27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以绍政发〔2010〕63号印发《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网络建设、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3部分。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0〕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精神,按照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为促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网络建设

1.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及主渠道作用,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五年内新建或改造农资配送中心1-2个,新建农资连锁网点100家,总数达到500家,规范提升农资放心店150家。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农药化肥淡季储备、应急储备制度,市、县(市)政府落实财政贴息政策,予以支持。

2.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网点建设。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五年内培育年销售额超10亿元的日用消费品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8家,建设乡镇(社区)超市200家,发展村级便利店250家。市、县(市)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新建配送中心、乡镇(社区)超市、村级便利店给予财政奖励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3.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巩固改造现有的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提升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力。支持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五年内新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1-2家。鼓励农副产品与超市实行产销对接。

4.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由市供销总社在市区建设集回收、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用地指标、资金扶持、市场整合上予以优先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发展的需要,加快村镇、社区回收网点的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示范城市。

5.加强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6.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今后五年内参与建设一批农村综合服务社,鼓励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参与建设管理综合服务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制订扶持政策,共同建设好农村综合服务社。

7.加强农民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重点对象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今后五年内,全市供销系统每年培训农民1000人,鉴定发证500人,每年培训计划纳入市、县两级农村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规划和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市、县(市)政府根据供销合作社农民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人数等情况给予财政补贴。

8.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和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税收、土地、证照办理、信贷等方面予以支持,提供便利与服务。

二、着力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9.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市和县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后,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供销社管理和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由市供销总社负责制订对县(市)供销社的考核办法。要保持供销社联合社机构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加强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挑选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工作。

10.支持社有企业做强做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社有龙头企业,推进联合发展。围绕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标,着眼于保持社有资本对龙头企业的控制力。支持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上市。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解决社有企业在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所涉及的土地、税收、融资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倾斜和优惠。

11.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县(市)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为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市供销总社和有条件的县级社机关增设资产管理处。

12.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供销合作社房屋、土地权证补办工作。为妥善解决供销社发展过程中遗留的体制性、积累性问题,确保供销社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国发〔2009〕40号、浙政发〔2010〕4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补办土地、房产权证,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开展“三农”服务等。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力争二年内予以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妥善处置社员股金。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社会保险遗留问题,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三、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13.设立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市财政每年设立不少于700万元的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市)财政也要相应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新网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每年度经市财政、市供销总社考核验收通过后,予以拨付。对市、县(市)供销合作社争取到国家部委、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县(市)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14.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农村金融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公司,推进各类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小额创业贷款,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15.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鼓励其联合涉农部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和种养殖大户,组建系统行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