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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毒品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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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毒品协会




协会简介


上海市消毒品协会(Shanghai Disinfection Association,SDA)是在著名消毒学家,流行病学家和疾病预防学家薛广波教授的倡导下,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社团管理局批准,于2004年成立的。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政府有关消毒行业的政策和法规,联合自律、规范经营、整合优势、共谋发展。

协会的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对消毒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行业内整体素质,建设、规范和发展消毒药械市场;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内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本行业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和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审定;开展行业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制定本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进行行业内职业培训,提高行业内整体素质,推动行业内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开展行业内统计、调研、发布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认定等工作;针对市场管理、物价管理、行业内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协调关系,调解经营纠纷,把消毒品市场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消毒品市场;通过组织各种活动,逐步完善协会功能,稳步扎实地搞好协会工作,及时交流经验、互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招商、咨询、科技转化、产销衔接、广告宣传等有关服务;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消毒,灭菌,防腐,保藏和抗菌卫生用品等环境微生物控制方面的信息资料,创办行业内报刊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举办产品专家论证会、产品发布会、技术推广会、交流会、合作洽谈会等;总结推广行业内经营管理成功经验,促进行业内规范发展;与政府有关部门互动,参与市场监督;开展行业内打假活动,培养和保护名牌、保护用户利益、净化市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内情况和大多数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在会员单位权益受到损害时,协助政府或执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本行业的学术会议、政策或技术培训班、研讨会、产品发布会和展销会;与国内外有关协会及相关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组织会员单进行行业内的国内外参观、考察、访问、参加国内和国际相关会议;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业务工作;承担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调研、专业培训、信息的交流和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宣传和展出、编制和发布技术标准及规范、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等。

协会由秘书处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会员单位主要来自上海市和华东各省,北京及其他各省也有不少消毒企业参加;会员和理事单位也有来自德国、美国、英国、日本的消毒企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市消毒协会(Shanghai Disinfection Association,SDA , 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生产、销售消毒灭菌产品和卫生用品,从事消毒服务、研究和使用消毒产品和技术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联合自律、规范经营、整合优势、共谋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经委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消毒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业内整体素质,建设、规范和发展消毒药械和卫生用品市场。

二、参与有关本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业内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本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和本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审定;开展业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

三、制定本专业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交流推广先进经验,进行业内职业培训,提高业内整体素质,推动业内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

四、开展业内统计、调研、发布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准入资格资质审核、认定等工作。

五、针对市场管理、物价管理、业内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协调关系,调解经营纠纷,把消毒和卫生用品市场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消毒和卫生用品大市场。

六、通过组织各种活动,逐步完善协会功能,稳步扎实地搞好协会工作,及时交流经验、互通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管理、招商、咨询、科技转化、产销衔接、广告宣传等有关服务。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消毒,灭菌,防腐,保藏和卫生用品等环境微生物控制方面的信息资料,创办业内报刊和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八、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举办专题产品和技术推广会、洽谈会和交流会,总结推广业内经营管理成功经验,促进业内规范发展。

九、在政府有关部门互动,参与市场监督;开展业内打假活动,培养和保护名牌、保护用户、净化市场。

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情况和大多数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在会员单位权益受到损害时,协助政府或执法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一定规模的本行业的学术会议和产品展销会。

十二、组织协会和会员单位与国内、外协会及相关组织进行交流合作。

十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业务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进行业内调研、协调、信息交流和发布、技术服务(产品质量和效果检验等),技术咨询、专业培训,业内产品宣传和展出,依法维权、承办委托事项:本专业内的理论、技术和应用咨询、各种申报、申请、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本协会业务领域内的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内的相关部门。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消毒专业的技术人员或消毒和卫生用品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抓好本单位思想和业务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领导;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由秘书处向理事会作年度报告;由服务、培训、代理、汇展等获得收入的使用,由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以协会名义参加其它协会,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按市经委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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