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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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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文 号:沪城管〔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1-4

执行日期:2007-1-4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语委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对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办法》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处。

为推进《办法》的实施,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和上海市语委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的监督与管理,建立语言文字综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应用水平,特制定《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范围包括: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

二、社会用字监测要求与程序

(一)监测要求

由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语委”)负责建立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员队伍,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测工作应遵循“以宣传教育为主,重在引导规范”的方针,逐步建立对公共场所社会用字“事前审核把关、事中测查监督、事后及时整治”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区县语委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监测重点,划分监测员责任区域。监测员按照区县语委的部署,对责任区域内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实时监控,对用字不规范的情况予以实录,并填写《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见附件1—1),送交区县语委。

2.告知:区县语委定期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要求,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上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然后将《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第一、第二联分别送达有关单位和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3.督查:监测员通过宣传教育、说服引导,督促有关单位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对在规定时限内仍不改正的单位,由区县语委将其《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第三联送交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

三、社会用字行政执法要求与程序

(一)执法要求

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区县语委的告知,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社会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行政执法。语言文字行政执法应遵循“教育引导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引导有关单位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拒绝改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予以行政处罚。

(二)执法程序

1.受理: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接到区县语委《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告知单》后,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2.执法: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2),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3.反馈:对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改正复查情况抄告区县语委。

 四、联合执法

对经监测和行政执法程序后拒不改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单位,区县语委、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执法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