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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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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简介


金山法院成立于1951年11月,现设有13个内设机构和一个派出法庭。在编人员189人,其中法官114人,书记员59人。全院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174人,其中,硕士研究生60人,占全院总人数的31.7%。

金山法院现有审判大楼占地54亩,总建筑面积达20700余平方米,于2002年建成使用。审判大楼建有6000平方米的大、中、小审判法庭20个,并设有司法广场、院史馆、法官沙龙、图书室、健身房、羽毛球场、乒乓室、篮球场等较为齐备的文化设施。全院绿化面积14485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40.4%,2008年被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

2009年全年收案17781件,结案17799件,同比分别上升0.8%和1.1%。2010年收案18335件,结案18229件,同比分别上升3.1%和2.4%。在市高院公布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数据中,多项指标位列全市法院前列。全院荣获2007-2008年度上海法院集体三等功、2009-2010年度上海法院集体二等功,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先进单位的同时,也涌现出了“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劳动模范集体”、“上海市人民法庭先进集体”、 “上海市五一巾帼奖”、“上海法院个人一等功”等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机构设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现设置12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派出的朱泾法庭不占内设机构的数额。

1、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负责保密、文秘、文印、机要、会务、接待等事务;管理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图书、资料;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审判业务经费及行政经费的预、决算,诉讼费的收支管理,物资装备的配置及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和法庭的建设及维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2、政治部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牵头负责法院文化建设;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本院机关党的建设;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领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

3、立案庭

负责立案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负责诉讼引导、诉讼保全、上诉材料移送、司法救助、公告办理、调查等各类诉讼事务工作;办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案件;负责人民陪审员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4、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及自诉刑事案件;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5、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本区石化街道、漕泾镇、山阳镇、金山卫镇、亭林镇、金山工业区、张堰镇、廊下镇范围内的第一审婚姻家庭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涉老年人权益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6、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公司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等;负责非公经济法制论坛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7、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务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等;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8、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的第一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对非讼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执行;负责非诉行政执行令状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不含行政案件);办理院长交办的申请再审案件;负责案件质量的检查评析;负责审判管理工作;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10、执行庭

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审查和执行其他法律文书中有关财产给付部分的决定;负责协助执行网络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11、朱泾法庭

依法审理本区枫泾镇、朱泾镇、吕巷镇范围内标的在100万元以内的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12、研究室

作为人民法院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负责本院调研工作、法宣工作、信息工作、司法统计、综合文稿工作;负责筹办重大活动;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13、监察室

负责本院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各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本院工作人员的检举和控告;查处行政违纪案件,受理本院工作人员的申诉;开展纪律教育及其他有关事项。

纪检组负责对本院党组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本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党员违纪行为;受理党员的申诉和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进行党纪教育。

14、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法庭的警卫、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负责本院的车辆管理;负责本院机关安全和保卫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和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与政治部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