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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反邪教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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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反邪教协会


陕西省反邪教协会是2001年4月由科技、社科、教育、卫生、法律、新闻、宗教等各界人士发起,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一个全省性民间反邪教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与揭批活动,提高公众对邪教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意识。



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与揭批活动,提高公众对邪教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意识。

发展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共同努力下,协会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不断发展壮大,社会面上的反邪教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我们将日以既往地广泛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厚积反邪教的土壤。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踊跃投入到反邪教的队伍之中。为捍卫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不懈的努力。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陕西省反邪教协会

英文名称: ShaanxiAnti-CultAssociation

缩写为: S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新闻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社会科学、宗教、法律、新闻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部门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陕西科学技术馆

地 址:西安市新城广场

邮政编码:7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联系广大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 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积极开展与邪教组织的斗争。

二、面向社会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研究和探讨各类邪教组织的活动现状与动向,剖析邪教组织的本质和危害。

三、举办反邪教的报告、讲座、展览,出版反邪教的杂志和书籍,提高公众对邪教组织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

四、就社会上邪教活动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及对策、建议。

五、加强与国内、外同类民间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协作与交流活动。

六、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申请加

第八条 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会员二人介绍;

三、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的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大会。当本协会会员人数发展较多,不便举行全省会员大会时,可按一定程序选出会员代表,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替代全省会员大会。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提出并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需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时,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决定聘请社会各界若干德高望重的人士为荣誉理事。荣誉理事接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必要时列席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法律、新闻、宗教等社会各界有较高声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经理事长委托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管理接受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2001年4月2日全省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事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会。

第四十七条起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章程2001年4月2日全省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事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会。

第四十七条起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相关分词: 陕西省 陕西 西省 邪教 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