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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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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协会简介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于 1999年10月,第一届理事会共有理事123人,常务理事28人,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原副局长张保令同志任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昌年等四人为副理事长。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2005年12月13日召开,选出70人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选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现任厅长张怀文为会长,副厅长王晓立以及张保令等8人为副会长,张保令同志兼任秘书长。第一次理事会选出张怀文等3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截至到目前,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共有团体会员 103个,个人会员333人。

主要工作


一、加强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

现协会秘书处共有 6名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内部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收发文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二、组织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我省现有土地估价师549人。每年我会都要组织1-2期培训班,请专家、教授讲课,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部分估价师参加中估协及兄弟省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 2000年、2002年、2004年三次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四、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登记。

到目前为止,经省协会推荐在中估协注册的有 7个单位,在省协会注册登记的共有105个单位,全省注册估价师共有351人。

五、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估价报告进行年度审查。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xi Ea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简称Shanxi REVA。

第二条:协会是由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业和个人,热爱土地估价事业的专家、领导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 ;执行行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望景路 3号省国土资源厅,邮编:03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土地估价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三)、围绕土地估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与交流;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反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申诉;

(六)、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制定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等办法;

(八)、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估价机构合作,开展大型项目国土估价及基准地价评估,提供土地估价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办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的会员的继续教育、年审、注册、考试等工作;

(十)、收集国内外土地估价信息,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由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业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常务理事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会员,唯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讨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劝退和除名等处分。凡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设立和解散专业委员会;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当然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以及特殊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可受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05 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