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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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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农业厅(挂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省农业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村务公开职责划转省民政厅。

(三)将原省中小企业局承担的农产品加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四)增加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六)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省种植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法规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检疫手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九)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全省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五)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 19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厅直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劳资处。

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组织拟定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研究提出全省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调控政策建议;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七)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的工作;指导、监督厅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外经外事处。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外向型农业规划;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组织指导有关世行农业项目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

(九)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国家、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种植业处(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定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拟定畜牧业发展和草地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地监督管理,指导草地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承办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二)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省饲料业、奶站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农垦局。

拟定农垦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农垦企业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协调农垦企业之间的业务工作;监管直属农垦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农垦企业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指导农垦企业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四)农产品加工局(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提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的政策建议;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品加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六)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处。

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对涉嫌违规的项目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处。

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推荐、呈报并组织实施;掌握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八)农村工作处。

承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农口及涉农部门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事宜;研究全省农村改革发展总体战略,提出指导性建议;指导全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负责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作。

(十九)新农村建设指导处(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拟定全省新农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建议;承担全省新农村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及督察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乡一体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1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1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5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农业机械化职责由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省农机局)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