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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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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




协会简介


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协会是全省糖酒副食品行业的纯社会民间性行业组织,是以全省从事糖酒副食品流通和生产的骨干企业为主体,并吸收行业内部分信誉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联合组成和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协会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服好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推动全行业的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协会业务上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的指导,归山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7月,成员大多是我省酒类、食品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商贸流通和生产企业,目前我会拥有会员单位63家,其中商贸流通企业36家,工业单位25家,社会组织1家、新闻媒体1家,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协会

英文ShandongSugar Wine & Non-Staple Food Association

缩写SWNFASD

第二条 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协会是全省糖酒副食品行业的纯社会 民间性行业组织,是以全省从事糖酒副食品流通和生产的骨干企业为主体,并吸收行业内部分信誉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联合组成和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挥协会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积极反映企业的情况和呼声,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为会员单位办实事服好务,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协作,推动全行业的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上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总公司的指导,归山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40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是:促进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各企业间多方面的合作,发挥全行业的群体优势,为繁荣经济稳定市场服务。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在会员单位中促进落实。经政府授权参与本行业的行检、行评及行业统计工作,对政府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二、调查掌握和综合本行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问题的建议和要求,反映行业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行业信誉,加强行业自律;

四、开展本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及糖酒副食品市场的调研、预测,为各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召开一年两次春秋山东省糖酒商品交易会并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为工商贸易搭建平台,及时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全省等各种形式的业务性会议,并适当组织会员单位出省、出国考察行业发展的有关课题及项目;

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业务经营、企业管理、改革改制等诸方面的工作交流和经验介绍,发现好的典型要及时在行业内部推广,推动全行业各会员单位共同发展;

七、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社会活动,宣传各会员单位的企业形象,大力推介山东的品牌和产品,有重点、有目的的负责与省内外、国内外的同行企业联系沟通,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从事糖酒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所组成,其他与糖酒副食品行业关系相密切的企业如愿意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管理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也可作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中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讲诚信、有信誉,不搞商业欺诈,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遵纪守法。

五、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a)、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法人或自然人的基本情况

b)、协会秘书处派员调查了解申请单位(人)的情况

c)、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类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并反映真实情况;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协会理事会议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总方针和发展方向;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付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联合的牵头和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宣传和扩大会员单位的影响,组织评选优秀会员单位和开展其他有利于会员单位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付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b)、在本协会本行业中威信高并有较大影响;

c)、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d)、未退离休的在职人员;

e)、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f)、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g)、会长、付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付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付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具体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协会参加各类事关本行业的社会活动;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报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安置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二、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