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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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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1987年7月11日省经委发鲁综字[1987]第379号文批准成立, 经省民政厅注册,是省法人社团组织。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自组建以来,始终坚持“面向企业、为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形成了巨大的行业凝聚力,组织发展和各项业务建设都得到迅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协会吸收本省建材、石材、机械、地质、科研及大专院校等会员单位总数达260余家,已初步形成了石材行业全省性的网络,充分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下石材协会旺盛的生命力。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有鲜明的行业代表性。生产能力(按板材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石材企业90%以上均为会员单位。它包括了科研、大专院校、地质勘探设计、石材矿山、板材加工、设备、机具制造、石材防护养护及石材施工相关的企业。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有很强的服务功能,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始终保持着政府和企业间的畅通渠道,受政府委托主办过多种国内外事务,并随时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为了提高为政府、行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在全省主要石材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有十几个协会服务工作站,全心全意、真诚地为企业服务。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有较强的人才培训及组织功能。团结了中国和山东省的众多专家,十几年来为本行业培训了大量专业人才,组织评选山东石材行业优秀会员企业及先进个人。参与、促进、主持了许多经济联合活动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工作,为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做出了一定贡献。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具有相当的技术咨询功能。做为我省石材行业的人才库之一,具有几十名行业专家。,可为企业编制石材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设备造型、工厂设计等各方面技术问题。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有较强的信息交流、企业产品推荐功能。搜集、整理国际、国内石材行业的市场信息、行情信息、工程招标等信息,及时传递给会员企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一系列经贸交流及合作活动,将优秀的企业、优质的产品推荐给社会,为实施名牌战略做出了努力。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的天职使它具有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正当权益的功能。它在许多方面保护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的正当权益。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具有自律性管理功能。机构健全,议事民主,公正守信,恪守天职。得到了政府部门的器重、行业的爱戴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编辑出版了《山东石材大典》和《山东石材》杂志。《山东石材》杂志每双月一期,会员企业免费赠阅。为石材行业和企业搭建交流的窗口和平台。

总之,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以振兴我省石材工业为已任,积极开拓,稳重进取,严格按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形成了跨部门、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的大型行业组织,具备了全省性行业协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

英文为:SHAN DONG STONE TRADE ASSOCIATION (SD.S.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山东省石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科学发展,与时俱进。为山东石材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全省石材工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促进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对外出口,引进技术方面,及时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使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五)利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养技术与管理人才,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协助矿产管理部门加强矿山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山资源。

(七)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助组织石材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外贸易市场。

(八)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石材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单位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需有合法生产与经营工商营业执照、科研、设计院校事业单位必须有开展业务的合法证明;个人会员必须有合法身份证明,热爱石材工业,在石材行业有较高信誉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年度生产、经营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业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理事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确定;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长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审查,经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年9月10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