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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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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的通知

(鲁劳社〔2004〕15号 2004年4月5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精神,为规范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程序,便于各地参照制定各项标准,我厅制定了《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快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点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厅反映。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操作办法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2003〕115号),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册人员,均应列入保障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等列入保障范围。以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二、参保的申报和手续办理


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确定;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及其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到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三、缴费办法和标准


(一)县(市、区)农保处根据村(社区)提供的失地农民花名册及缴费数额,经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失地农民名单和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为失地农民转支或抵缴的基本养老保障金核对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二)县(市、区)农保处设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和失地农民补充养老金专户。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抵缴)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专户,财政部门按比例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进入补充养老金专户。

(三)缴费标准:

1、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80。

2、男6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50。

3、65周岁以上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20。

4、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参考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60。

180、150、120、60为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X由各地根据征地数量、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确定。X=缴纳的保障金/(缴纳保障金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初次缴费时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

以上缴费全部记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四、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金由农保处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兼做金融业务的邮政部门发放。代发养老金的单位必须是在乡镇(或街道)设有办事处并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部门以及农村信用社。

(一)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系数

补充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如分次征地,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障金,补充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为历次缴纳时按照以上计算办法计算的领取标准的和值。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三)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四)65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五)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

个人账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六)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剩余本息部分(领取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减历次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合计,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期利息)。

(七)参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经审批后可重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并补发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


(一)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利率分段复息计息。

(三)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先从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中支付,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户资金不足时,从补充养老金专户支付。

(四)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管理,不异地转移。

(五)各县(市、区)农保处具体负责资金的核算、收缴、发放、管理。

(六)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农保处办理退保手续,经农保处核准,其集体和个人缴纳本金或领取后的本金余额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养老保障关系。

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2、户口迁移出本县(市、区),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障关系的。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障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档案管理


(一)县(市、区)农保处要为失地农民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障档案。

(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档案要参照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式进行编号,实行分类管理。

(三)缴费证、领取证的样式和制作由各市自行确定。

七、


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享受的养老金分别计算,统一发放。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分别领取养老金。

八、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05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