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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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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




协会简介


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RED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缩写:SDACR,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是经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省级企业社会责任社团组织,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有企业会员3719家。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有关学术研究,总结推广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引导出口企业实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管理或认证。

协会章程


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章程

(2009年6月10日山东省企业信用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REDIT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缩写:SDACR。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提高企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以及国内外考察学习,总结推广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开展有关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理论、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培训工作。

(三)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的学习资料,建立和维护协会网站。

(四)联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管理工作。

(五) 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工作,引导出口企业实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体系管理或认证。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其他有关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凡承认协会章程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以及市级相应的社团组织,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在企业信用管理、合同管理、社会责任建设管理理论研究方面有造诣、实践方面有成就的个人,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单位会员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借助协会名义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六)有提请协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七)有提请协会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

(八)有自愿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会员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接受会员之间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七)按期缴纳会费;

(八)单位会员应加强本团体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商业道德和协会章程,有严重失信或社会责任缺失行为,损害协会声誉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决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协会业务工作,在该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重要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市级相关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管理;

(四)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类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和海内外人士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编辑发行协会会刊和宣传材料,建立和维护协会网站;

(二)会议及宣传、培训费用;

(三)开展各类咨询、调研、服务等活动的费用;

(四)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设施费用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笫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