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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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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


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由汝城县在校大学生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互帮互助、健康向上的良好风尚,通过开展自我服务、加强联络交流、参与社会实践等有益的活动,丰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增进对家乡的了解和感情,为大学生成才成长提供一个实践和锻炼的平台。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汝城县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关于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

成长历程:

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自2008年1月28日在汝城一中成立至今,一年多以来,我们本着“服务家乡、锻炼自我”的协会宗旨,在 2008年2月组织开展了寒冬送暖,新春祝福——云头福利中心公益活动,给老人们送去了新春的祝福和温暖;“爱融冰冻,亲暖新春”公益救助行动,为冰冻中的苦难群众募捐钱款和衣物,让他们2008年的春节更加温暖;2008年7月在附城乡道南小学的“真情支教、爱心助学”公益支教活动,更让我们所感动和记忆;2009年春节前夕再次来到云头福利中心送上了我们新春的祝福。2009年7月在附城乡东溪小学的阳光支教活动,促使我们不断进步、锐意进取创新!

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汝城大学生联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汝城县在校大学生自愿参与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互帮互助、健康向上的良好风尚,通过开展自我服务、加强联络交流、参与社会实践等有益的活动,丰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增进对家乡的了解和感情,为大学生成才成长提供一个实践和锻炼的平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汝城县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五条 凡汝城在读大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特殊情况的可特批),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执行协会决议,经申请均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招新活动或特殊原因招新;

(二)本会网站登记注册;

(三)登记注册核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和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损害的,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表决涉及本会利益的重大事宜;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监督协会工作开展和运行情况;否决主席团的相关决议;决定其他认为需议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采取网络方式进行,有2/3以上的会员参与决议事项有效。

第十三条 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将有关事项提请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全体会员公布和报告本会工作开展和运行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五)决定本会各部部长、副部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人员的选任,并作出说明。

(六)负责确定本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与任务,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设顾问一名(由团县委委任),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由会长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主席团任期一年,每年10月进行选举,可三届连任,由上届主席团提名推荐或经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征得推荐人同意后,列为候选人,经会员大会投票,按得票多少当选,并由新当选的主席团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第十七条 本会下设文秘部、服务部、活动组织部、网络信息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由会员自荐或主席团选任产生,列席主席团会议。同时设立各兴趣小组和分学校、乡镇、届别设立联络负责人。各部职责如下:

1、文秘部:负责协会资料的起草、记录和整理;协调各部工作;宣传报道工作;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2、服务部:负责会员发展工作和会员档案管理,优化对会员的服务;承担与会员和各界的联络工作;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3、网络信息部:负责协会网站、QQ群、校友群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策划各项网络活动;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4、活动组织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部长、副部长应具备以下条件: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热心本会事业,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得到会员的拥护和支持。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项目经费来源

(一)项目团队成员自筹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和团县委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本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团县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由本会主席团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建议案,交由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通过的一周内,报团县委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县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团县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能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团县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县委的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本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