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电子商务协会
协会概况
日照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Rizhao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RZECA)是由山东中邦网络有限公司等50家单位发起申请,经日照市信息产业办公室批准,日照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其业务活动受市信息产业办的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协会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面向电子商务,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市性社团组织。
协会业务范围
协助政府部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与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调查和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参考建议;开展电子商务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国际、国内电子商务技术及应用成果,举办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活动及项目洽谈会;开发、整合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及声像资料;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开展信息化人才及电子商务培训;组织专家在电子商务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事项。
协会热忱欢迎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盟,共同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发展电子商务事业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Rizhao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RZ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面向电子商务,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限制,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盈利性、全市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日照市信息产业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山东中邦网络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日照市电子商务基地,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和市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协助企事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注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日照市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因常务理事分布面广,为便于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属常务理事会职权范围的事,事后应以适当方式通报常务理事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报理事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 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7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