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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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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


人行道【side walk;foot way】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简介


人行道(side walk;foot way)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在城市里人行道是非常普遍的,一般街道旁均有人行道。有些地方的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隔着草地或者树木。在乡村人行道比较少。在发达国家许多地区的法律要求人行道上移除所有不便利残疾人使用的设施,因此在过马路的地方人行道专门降低到马路同一个水平,以便轮椅过马路。人行道作为城市道路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其使用功能已不再单纯是行人通行的专用通道,它在城市发展中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对城市交通的疏导、城市景观的营造、地下空间的利用、城市公用设施的依托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标准


专供人们行走的路。一般位于车行道的两侧,其宽度等于一条行

人带的宽度乘以带数,中国一般取每条行人带宽度为0.75至1.00米,通行能力约800至1000人/每小时,带数由人流大小决定。在桥上人行道一般高出行车道0.25至0.35米。

在城市又连续建筑群的街道,是指从标出车行道界线的路缘石、缘石(流水石)起至房基线高出车行道部分,专供行人通行,禁止非法占用,也禁止车辆驶入,但推着自行车在人行道上行走或者残疾人摇动轮椅车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按行人对待。胡同出口处或单位出口处将人行道截断部分,虽是行人和车辆共同通行的地带,但仍应视为是被截断的人行道,车辆行经有行人通过此处时,须减速或停车让行,以保证安全。

人行道:从单个字解释:以人为本,行成于思,道法自然;

从字面看可以解释为:人的行动规律;

翻译:一般译为sidewake、pavement等,我以音译译为RATIONAL,意即规律。

人行道已经成为具有独特含义,反映了传统文化,有加入了现代元素的独一无二的服务商标,已经在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结构


大多数人行道是水泥制的。多用的人行道(也供自行车使用)往往铺有柏油等软于水泥的材料。此外还有碎石、木头、橡胶和其它材料制的专供行人使用的道路,不过这些材料制的一般不被称为人行道。砖头和石头也是常用的材料。一般人行道的地基不象马路那么坚固,有的就建在原有的石路或者泥路之上。

在2007年7月5日,诞生了国内首条对角人行横道线。

空间利用


人行道按功能可简单的划分为: 路牙沿、附属设施功能带、盲道、人行道、退让线五个部分,虽然每个部分看似简单,但在城市道路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只要将这五个部分进行合理的整和,加以改进就能发挥更高的效能。

在寸土寸金的现代化城市中,用地的问题总是制约着城市的发展,特别是在城市基础建设中矛盾更为突出,土地在利用需求和城市发展储备等方面的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空间利用更趋明显,地下是各类管线的“大本营”,被路灯、供电、通讯等管线所盘踞;地面是各种附属设施的“根据地”,被绿化、广告、书报亭等设施所占领。现在的人行道在利用上不堪重负。因此,必须合理、充分地利用人行道的有限空间。

停车问题


北京、杭州、长沙等城市,将人行道上的违规停车处罚权交予城管部门也是通用做法,也都通过当地相关法规予以确认。而在新交法后,这样的做法也在这些城市遭到质疑和不解。

原本人行道乱停车处罚权归交警还是归城管就理不清,现在又冒出个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准执法”条款。

广州市正有一种思路,对一些地方规定进行调整,如目前正在考虑把人行道上乱停车执法交给交警负责。如果按照这一思路,将修改的《广州城市市容环卫管理规定》乱停车最多罚款3000元的执法权问题就面临不一致和难以“落地”的可能性。

自动人行道


自动人行道(passenger conveyor)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45输送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适用于车站、码头、商场、机场、展览馆和体育馆等人流集中的地方。出现于20世纪初。

结构与自动扶梯相似,主要由活动路面和扶手两部分组成。通常,其活动路面在倾斜情况下也不形成阶梯状。按结构形式可分为踏步式自动人行道(类似板式输送机)、带式自动人行道(类似带式输送机)和双线式自动人行道。

为了达到与自动扶梯零部件通用和经济性的目的,常采用梯级结构和相同的扶手结构。扶手应与活动路面同步运行,以保乘客安全。自动人行道的运行速度、路面宽度和输送能力等均与自动扶梯相近。

国家规定


内容

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来自公安部的数字表明,2002年,中国因交通事故死亡近11万人,平均每天死300人,尽快出台一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这部新法,全面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同时,对于造成恶果的交通违章又进行了重罚,在诸多环节彰显人性。从2004年5月1日起,

路权观念是交通法规制定的主导思想,道路是谁的,谁就享有优先权。在众多交通参与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可否认地成为弱者,法律的制定要保护弱者的利益、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利益。

主要体现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要减速

在现实生活中,十字路口经常出现人车争路的情况,有的机动车不但不减速,反而企图加速通过。为了保证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新交法特别从通行权的分配上充分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新交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

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不当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这与国际通行规定也是一致的,是一个重要进步。

人行横道设盲道

在交通参与者中,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是弱者中的弱者,在道路设施的设置上,应该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

新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要符合国家标准。

拖车不再收费

“拖车”问题一直受到有车族的关注,很多人有过这样的经历,停在路边的车子突然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放在地上的铁牌子,提示车主去交警队提车接受处理。除去罚款,车主还要交纳200元的拖车费,更为可气的是,交警拖车时的野蛮操作,将车子损坏。这种拖车

费究竟合不合理?损坏的车子该赔吗?

新交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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