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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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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贵州省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指导下,为认真开展和完善好我市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的有关精神,围绕建立健全符合仁怀实际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运行机制,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强化工作能力建设为基础,着力优化基层低保服务,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有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构建“和谐仁怀”和实现仁怀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进程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二)总体目标:从2008年7月下旬开始,用一年时间在我市21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基本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争取为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提供示范和经验。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以有效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动态管理。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落实工作机制。

3.坚持衔接配套、统筹兼顾。坚持与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相配套;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在巩固完善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重点在以下七个方面取得实效:

(一)完善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进一步规范收入核查工作。

认真对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家庭收入的计算内容、计算标准、计算方法,细化和规范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工作,使农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核查工作中,探索个人申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评估测算相结合、核查家庭收入与综合评估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有效办法,科学、合理的核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由市统计局牵头制定《仁怀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二)严格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管理。

积极探索规范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程序的有效措施和办法,研究落实户主申请(个人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民主评困”、乡镇(街道)审核评议、民政局审批发证和三榜公示的程序,准确确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严格按户施保。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工作中要切实做到每一步骤都要有制度、有责任人、有档案记录,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权明确。健全完善农村低保基层管理和具体操作的规章制度,对基层低保工作中的环节和步骤进行分解,形成操作手册,实行程序化管理,保证有关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定期核查制度,强化动态管理。

在全市面上继续坚持实行低保对象年度审核制度的基础上,要探索建立定期核查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的制度,要按政策规定对一类保障对象一年审核一次,二、三类对象半年审核一次,四、五类对象季度审核一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通过强化动态管理和定期开展核查工作,健全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机制,杜绝“一保定终身”,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由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仁怀市农村低保定期核查制度》。

(四)加强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农村低保对象监测工作

统计、扶贫、民政等有关部门在认真做好已经开展多年的农村贫困人口监测的同时,探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对五类五档农村低保对象中每类每档各选择10户,共选择80户对其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进行长期动态监测,每年年底市有关部门根据监测结果会商评估,提出当地的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等基数,作为实施农村低保的依据。

(五)健全完善资金筹集管理机制。

市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增量部分优先用于困难群众生活安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落实应该承担的保障资金,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加大资金投入,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建立农村低保资金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要积极探索通过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办法。探索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科学合理分配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低保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六)加强农村低保工作能力建设

着力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为市、乡、村三级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落实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市低保办要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要设立低保管理和受理机构,并明确专职的工作人员,村(社区)居委会要有一名以上低保工作协管人员兼职开展低保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市财政局要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专项安排市、乡、村工作经费。乡镇、村两级工作经费由乡镇一级设专帐管理,并只能用于乡镇、村两级开展低保工作业务经费支出。同时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加快低保工作信息化进程,建立低保户相关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切实提高农村低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督查工作机制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统计、扶贫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是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操作和管理实施有效监督,适时跟踪了解农村低保工作运行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确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和合理使用,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健康规范运行。

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办法,对地方农村低保制度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准确评价,市政府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履职不力或徇私舞弊,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党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一)方法:市人民政府负责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市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市的工作部署做好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二)步骤:全市农村低保试点工作从2008年7月起至2009年6月止,利用一年时间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30日前,各级落实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政府落实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经费,市完成对低保业务人员的培训,完成农村低保相关制度建立。各乡镇(街道)完成农村低保相关制度建立,完成对各村级低保协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视等媒体及宣传资料、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完成农村低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使群众知晓率达95%以上。设立咨询投诉电话,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市、乡镇(街道)低保工作机构要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第二阶段:11月30日前,准确完成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要有专门的低保记录,纠正“关系保”、“人情保”、“平均保”以及“一户保一人”的错误做法,村、乡镇一级错保率低于3%,动态管理率不低于5%。档案材料样式统一, 填写清晰,逻辑准确无误。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存档。市农村低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乡镇(街道)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市级农村低保抽查率不低于10%。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低保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低保台帐规范,做到记录完整,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第三阶段:12月30日前,市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统计、扶贫等部门要完成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具体操作和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低保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了解农村低保工作运行情况,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四阶段:2009年1月30日前,查漏补缺,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阶段:2009年2—6月,进入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上报省农村低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市人劳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编委办、市农办、市卫生局、市信用联社、市总工会、市经贸局、市文体广电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搞好部门协调沟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并为试点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要研究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统计部门要牵头完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为农村低保标准、应保障对象、补助水平等相关数据的调整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汇同民政、扶贫等部门牵头抓好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农村低保对象监测工作,并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农村低保对象监测有关数据与农村低保核查有关数据的对比分析工作;扶贫部门要做好扶贫政策措施与农村低保制度的衔接,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编委办要研究提出解决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办法;劳动、工会、工商、残联等部门要落实好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和培训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做好低保工作的宣传报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低保相关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

要加强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和低保知识的普及,引导农村广大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协助政府共同做好工作。各乡镇(街道)群众对农村低保政策知晓率在95%以上。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功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低保只是针对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群众的一项救助制度,要脱贫致富奔小康,还要依靠自身努力,自力更生,发展生产。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民政、财政、统计、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加强对低保工作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低保金、把低保金变相作为村组干部报酬、以及优亲厚友、搞“关系保”、“人情保”、暗箱操作等行为,要按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村(社区)一级农村低保错保率达3%以上的,由乡镇一级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乡镇(街道)农村低保错保率达3%以上的,由市级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纠正少数地方“保人不保户”、轮流救助、二次分配和平均发放低保金等错误做法,切实维护低保对象的切身利益。对因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引发社会矛盾和出现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乡镇(街道)和单位,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