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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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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管理,总结重点建设项目产生效益和资金运作的经验,吸取教训,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水平和运行质量,规范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评价工作是全局性工作。

第三条 后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发改局牵头,审计、财政、项目建设单位参与下进行。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类型和时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分为综合评价和过程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建成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及产生的影响为主要内容的评价。

综合评价时点: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两年后。

第七条 过程评价是指项目在决策后到项目竣工验收前,根据项目目的和特定要求进行的阶段性评价。

工程评价时点:根据被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价对象与选择重点

第八条 后评价项目在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国家、省、市安排大中型项目中代表性的项目;

(二)对今后项目安排有指导意义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科技含量高等较特殊的项目;

(四)银行(含世界银行和外国银行)信贷重大意义的典型项目;

(五)市四大班子及有关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九条 过程评价项目的选择重点:

(一)在建设实施中,立项条件、贷款条件、外部条件及产品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对投资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项目;

(二)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较复杂的项目;

(三)对同期建设的其他项目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的项目;

(四)市四大班子及有关部门指定的项目。

第四章 评价基础与管理程序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为基础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12个月,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执行报告》送发改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建设实施过程;项目建设实施结果及存在的问题;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二条 在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执行报告》的基础上,由发改局建立综合评价备选项目库。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以市四大班子及发改局和有关部门的建议为基础条件。

第十四条 发改局根据评价基础条件和评价项目选择重点,选取评价项目,编制年度后评价及经费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发改局文件通知被评价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确定为综合评价的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市发改局评价通知要求,就评价时点前项目生产运营情况和财务效益预测等内容,提出《项目建设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实施采取以下方式:由发改局牵头组成后评价小组进行后评价;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后评价;由发改局委托具备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后评价,评价报告由市评价小组审查确认。

第五章 评价内容与依据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项目建设实施结果和生产经营情况,在全面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重点对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质量等进行评价。

(一)决策评价: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完善,建设条件评审是否准确,建设决策是否正确等。

(二)建设实施评价:项目建设实施程序、建设方案、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贷款使用等内容的变化及原因,以及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项目预期效益做出预测和评价。

(三)生产经营评价:生产条件、配套能力、实际生产能力与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产品产量、质量及市场营销能力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等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生存能力的影响。

(四)财务评价:项目建成后的实际财务收益及贷款清偿能力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报告》等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

(五)质量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其对项目的安全性的影响。

(六)国民经济评价:项目的直接、间接费用和直接、间接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应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七)后评价计划规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八)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十八条 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评价时点前的实际情况,重点分析、评价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一)决策评价:同综合评价。

(二)建设实施评价:同综合评价。

(三)后评价计划规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后评价的依据文件及资料:

(一)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其他有关项目立项、决策、建设、经营政策等重要文件;

(二)银行《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借款合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财务、统计报表和《贷款项目自我评价报告》,以及需代理行提供的有关文件;

(三)建设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报告和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项目执行报告》;《项目执行补充报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四)建设项目后评价所需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第六章 评价报告及反馈

第二十条 后评价报告由内容提要、报告正文、评价表三部分组成。须采用《调查评价报告》标准文本格式。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报告要求观点鲜明,文字简练,文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后评价报告的反馈目的:对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及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发挥积极作用;为市委、市政府制定、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对被评价单位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效益产生影响。

第二十三条 后评价报告的反馈对象:市四大班子、纪委、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被评价项目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