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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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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使其得到有效救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神以及《遵义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特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以差额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坚持低额度起步,分层次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物质帮助与政策扶持、社会救助与低保对象自救自助相结合等形式,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协调救助行动,建立以农村低保为基础,其它救助为辅助的多层次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二、保障原则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农村低保调查、登记、测算、统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严防出现虚报、估报、瞒报、错报、漏报等问题,确保农村低保人数和低保对象的真实客观。保障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人均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低额度起步,逐步提高,分类施保。

(二)属地化管理原则。凡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公开低保政策、申报条件、保障标准等内容,在审批、公示等环节上更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低保办理从申请到受理、评议、审核、审批、公示、发证和发放保障金,必须严格依照操作程序进行。

(四)动态管理原则。农村低保对象要进行定期复查和调整,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

(五)整合救助资源原则。要全面挖掘和整合农村救助资源,尤其要挖掘和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农村低保、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社会捐助等项资金,形成农村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卫生、教育、扶贫、劳动保障、计生、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就学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不断完善救助措施。

三、范围和对象

根据省及《遵义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

(一)可以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市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特困村民。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九种:1.痴呆傻特困户;2.无劳动能力且无扶(抚)养人、赡养人且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特困户;3.重病大病特困户;4.重残特困户;5.因灾或意外事故致贫特困户;6.重点优抚对象特困户;7.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困难户;8.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的常年困难户;9.因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的常年困难户。

(二)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范围和对象主要包括以下12种:1.虽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我市低保标准的;2.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和因违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3.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4.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所承包的土地人为抛荒的;5.无正当理由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半年以上的;6.违反法律政策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7.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自救能力,但不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8.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9.已死亡对象;10.家庭生活水平改善,其生活标准已超过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无特殊原因连继两个季度未领取低保金;12.经民政部门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

四、保障标准及救助形式

(一)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市农村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行等项费用,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840元,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840元的农村贫困村民实施低保救助。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40元/年人,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的变化以及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形式

农村低保在操作过程中采取分类施保形式,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救助水平相应分成五个档次(见下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档次划分参照表

(保障标准为840元/人年)

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家庭人均纯收入(元/年人) 补助水平档次 季度补(元/人季度) 年补助
(元/人年)

一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 低于200 一档 不低于180 不低于
720

二类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01--300 二档 不低于120 不低于
480

三类 301--400 三档 不低于105 不低于
420

四类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 401--500 四档 不低于
60 不低于
240

五类 501--700 五档 不低于
30 不低于
120

对于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70岁以上老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肓政策的纯女户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身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济金。

五、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方式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六种:①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或加工业生产的劳动收入;②外出务工或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③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及转租承包地获得的收入;④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⑤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⑥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二)不计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九种。①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家庭优待金;②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③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④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⑤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⑥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⑦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慰问金;⑧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金;⑨其它按照规定不应计算的收入项目。

六、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由省、地、市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2、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农村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人数及实际补差额度按季编制支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定期拨付。

(三)资金发放

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批的低保人数、补差标准及资金额度,按季度将低保金划拔到金融部门或财政所发放,财政所实行专账管理。

七、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村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入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后要进行登记,并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评议,将评议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群众无异议后填写农村低保审批表,上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对评议或公示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负责低保工作的人员通过入户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通过村委会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天。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市民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从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批材料之日起计算)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核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不予保障的理由,登记后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告市民政部门,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资金的手续。

八、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综合协调、政策落实、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检查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处理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新闻部门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把农村低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低保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和社会救助管理平台,成立农村低保和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低保和社会救助工作。村(社区)居委会要成立低保初审评议小组,承担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初审、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确保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农村低保政策,严格按政策办事。要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信访接待、登记、办案、督办制度,采取措施疏导、化解矛盾,确保平稳推进。要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期、高效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二是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入户调查、抽查和复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在村级建立低保信息员制度,及时反馈低保工作信息,不断提高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水平。

(四)强化责任追究。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对采取虚报收入、隐瞒真相、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低保对象,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资金。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相关人员,市监察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