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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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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简称台企联),是由在祖国大陆批准成立的各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台企联宗旨是: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台企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成立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

(The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n the Mainland)

2007年04月16日,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简称“台企联”)2007年4月15日在北京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来自大陆各地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和企业代表共计200余人出席了大会。张汉文当选台企联首任会长。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是由大陆台商自愿发起,由在大陆各地的台资企业协会为主体组成的一个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台企联成立以后,将本着服务会员、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发展、合作的宗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联谊会的章程,自主运作和发展。

现任会长为2010年4月17日当选的台升国际集团董事长郭山辉,郭山辉与张汉文一样是“莞商”,曾当选东莞台协会第六、七届会长。

简介


业务范围

台企联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和台商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理事机制

台企联实行理事制,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台企联设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三人。台企联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领导人条件

台企联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及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和台海和平稳定积极努力;

2、台商人选应在大陆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热心服务台商工作,遵守本会规章,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会下设秘书处、企业发展委员会、公共关系委员会、会员联谊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公益事业委员会。

章程


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全国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联谊会,英文译名为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n the Mainland ,缩写:ATIEM。

第二条 本会为由在祖国大陆经批准成立的各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协)为主体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和台资企业服务,增强会员间联谊以及会员与政府部门间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开展联谊和交流活动;

2、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和台商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台资企业发展,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

4、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5、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祖国大陆各地经批准成立的台协或在中国大陆投资的较大型台资企业或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热心会务工作的台协资深会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期缴纳会费;

5、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6、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形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实行理事制,入会的各地台协由现任会长作为当然代表出任本会理事,在中国大陆投资的较大型台资企业由企业代表出任本会理事,部分台协资深会长以个人名义出任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理事、特邀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三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各地台协会长出任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其任职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因台协换届而变动。台协新任会长可另行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可增补为理事。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5、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总顾问、顾问;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7、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

8、决定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9、必要时可增免本会领导成员,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0、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常务副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2、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执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会长和理事予以纠正;

5、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2、作为台商人选,其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广大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4、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服务台商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的人事管理,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受聘人员按本会章程规定程序产生,不领取本会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合法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