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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_在线百科全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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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2011年12月28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法发〔2011〕6号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该《办法》共1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我局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规范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案件,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依法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已办结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制定评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有关领导、相关司局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接受投诉及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第六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得分90分以上;

(二)案情典型、案值较高、影响较大;

(三)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四)承办单位或个人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申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推荐表(见附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结案报告(包括案件查处过程、案件事实、处理结果及案件分析等);

(四)案件卷宗;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评选工作按照初评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和奖励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的初评和申报工作。

经初评合格的行政执法案件,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选标准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政府网站和有关报刊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间对参评案件或者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实名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委员会收到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案件承办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的,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给予通报批评;已经给予表彰的,收回获奖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优秀行政执法案件推荐表


案件名称 

案件类别 

案件承办单位 

案件承办人 

基本案情 

处罚依据、结果及执行情况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联系人 : 联系电话: